4006-01-9999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表面上看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同时发生,但:

       (1)当事人对风险转移哟约定,从约定,可能导致风险与所有权可能分离;

       (2)法律对风险转移有特别规定,从其规定,可能1

       (3)无规定和约定,但当事人对所有权的转移有特别约定,也1

       (4)无规定和约定,但法律对所有权的变动有特别规定也1

       (5)只有对风险无特别规定和约定,对所有权也无特别规定和约定,才会发生风险和所有权同时转移。

       二、瑕疵担保责任:

       (一)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1标的物存在瑕疵:包括不符合约定的质量和法律规定的质量。

       2 瑕疵需于标的物风险转移于转于买受人时已经存在,是在合同成立时或成立后存在在所不问。给出卖人补救的机会,或除去瑕疵。

       3 买受人善意并无重大过失。

       4 买受人须适时履行瑕疵通知义务。(除非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不符约定)

       (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1 权利瑕疵与买卖合同成立时 已经存在。如成立时不存在而在其后产生,不构成,而发生侵权、违约、奉贤负担等问题。

       2 买卖合同成立后未能消除。(1)自行消除;(2)法律规定买受人取得所有权,可对抗第三人。

       3 买受人善意,但权利瑕疵隐蔽,不要求买受人无重大过失。

       (三)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 是否履行通知义务不同

       2 受到的期限限制不同,质量异议期不同于诉讼实效:1)约定期间;2)请求权和形成权;3)权利本身消灭;4)质量异议期主张,发生转为诉讼实效。5)无终止、中断、延长。6)起算点不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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