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解除与附条件解除:
民事法律行为消灭,区别:
1 后者可适用于一切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不限于合同;
2 后者的目的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满足当事人的需要,是以意思表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加上的附款;前者不是,而且往往是法定的。
3 后者是当然自动消灭,后者必须有解除行为;
4 后者一般向将来,前者。
第六章 买卖合同
一、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的关系:
二者是两个问题,但有时又有联系,会结合在一起。
1 英国、法国等一些国家把风险转移同所有权转移联系在一起,以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就是所谓的“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
有些国家则不把风险转移同所有权转移问题联系在一起,而是以交货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美国、德国、奥地利等采。因为它们认为所有权转移是个抽象的、不可捉摸甚至是难以证明的问题,而风险转移是个很现实的问题。所以主张把二者区分开来。
3 公约则以当事人约定风险转移的时间为原则,再辅以其他规定,主要是以交货来决定风险转移。这也基本上使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问题没有必然的联系。
大多数国家和公约都是以特定化为风险转移的前提,这个思想倒是借鉴了特定化为所有权转移的前提的原则,但是具体的转移时间仍然很有可能不同。不过也不排除二者有重合,如都在交货时转移风险以及所有权。
4我国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33”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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