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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证券市场的产生与发展
  一、证券市场的产生
  证券市场的形成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条件和经济基础。证券市场形成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股份公司的产生和信用制度的深化,是证券市场形成的基础:
  首先,证券市场是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和商品经济的日益社会化,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过渡到垄断阶段,资本家依靠原有的银行借贷资本已不能满足巨额资金增长的需要。为满足社会化大生产对资本扩张的需求,客观上需要有一种新的筹集资金的手段,以适应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证券与证券市场就应运而生了。
  其次,股份公司的建立为证券市场形成提供了必要的条件。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生产规模的日益扩大,传统的独资经营方式和封建家族企业已经不能满足资本扩张的需要。于是产生了合伙经营的组织,随后又由单纯的合伙经营组织演变成股份制企业——股份公司。股份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实现资本的集中,满足扩大再生产对资金急剧增长的需要。因此,股份公司的建立和公司股票、债券的发行,为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再次,信用制度的发展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形成和发展。由于近代信用制度的发展,使得信用机构由单一的中介信用发展为直接信用,即直接对企业进行投资。于是,金融资本逐步渗透到证券市场,成为证券市场的重要支柱。信用工具一般都具有流通变现的要求,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具有较强的变现性,证券市场恰好为有价证券的流通和转让创造了条件。由此可见,信用制度越发展,就越有可能动员更多的社会公众的货币收入转化为货币资本,投入到证券市场中去。证券业的崛起也为近代信用制度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二、证券市场的发展
  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可以概括为五个阶段:萌芽阶段、初步发展阶段、停滞阶段、恢复阶段、加速发展阶段。
  1.萌芽阶段
  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原始积累阶段,西欧就已有了证券的发行与交易。15世纪的意大利商业城市中的证券交易主要是商业票据的买卖。16世纪里昂、安特卫普已经有了证券交易所,当时进行交易的是国家债券。1602年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股票交易所。1773年,英国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即在该咖啡馆成立;1802年获得英国政府正式批准。1790年在费城成立了美国第一个证券交易所——费城交易所。1792年5月17日,24名经纪人在华尔街的一棵梧桐树下聚会,商定了一项名为“梧桐树协定”的协议,为证券交易订出了交易佣金的最低标准及其他交易条款。1817年,参与华尔街汤迪咖啡馆证券交易的经纪人通过一项正式章程,并成立组织,起名为“纽约证券交易会”,1863年改名为“纽约证券交易所”。
  2.初步发展阶段
  20世纪初,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过渡到垄断阶段。正是在这一过程中,为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证券市场以其独特的形式有效地促进了资本的积聚和集中,同时,其自身也获得了高速发展。表示在以下几方面:股份公司数量剧增,有价证券发行总额剧增。
  3.停滞阶段
  1929—1933年,资本主义国家爆发了严重的经济危机,导致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的动荡,不仅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剧烈,而且证券经营机构的数量和业务锐减。危机的先兆表现为股市的暴跌,而随之而来的经济大萧条更使证券市场遭受了严重打击。而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虽然各交战国由于战争的需要发行了大量公债,但证券市场仍不景气。与此同时,加大证券市场管制力度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使证券市场的拓展工作陷入前所未有的停滞之中。
  4.恢复阶段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20世纪60年代,因欧美与日本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及各国的经济增长大大地促进了证券市场的恢复和发展,公司证券发行量增加,证券交易所开始复苏,证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买卖越来越活跃。
  5.加速发展阶段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证券市场出现了高度繁荣的局面,不仅证券市场的规模更加扩大,而且证券交易日趋活跃。其重要标志是反映证券市场容量的重要指标——证券化率的提高。期间发达国家证券化率得到了显著提高。
  三、国际证券市场发展现状与趋势
  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地区)的证券市场发生了一系列深刻而重要的变化。在有效推进金融自由化、加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国际金融竞争加剧以及随之而来的金融风险凸现的过程中,各国(地区)证券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显示出全球化的趋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证券市场一体化;投资者法人化;金融创新深化;金融机构混业化;交易所重组与公司化;证券市场网络化;金融风险复杂化;金融监管合作化。
  四、我国证券市场的产生与发展
  1.旧中国的证券市场
  我国最早出现的证券交易机构都是外商开办的,最早出现的股票也是外商股票。随着洋务运动的兴起,我国才有了自己的股份公司和股票。1872年,我国第一家股份制企业——轮船招商局设立。我国设立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是1918年成立的北平证券交易所。1920年,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成立,它除了从事证券交易外,还从事金银、粮油、毛皮等物品的交易。随后,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青岛市物品证券交易所等相继成立,逐步形成了旧中国的证券市场。
  2.新中国的证券市场
  新中国建立初期,我国先后成立了天津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后来由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导致这两家证券交易所的交易量极度萎缩,最终于1952年宣告关闭。1956年,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各类证券市场基本消失。我国的证券市场是改革开放以后才发展起来的。改革开放后,我国证券市场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新中国资本市场的萌生(1978—1992年)
  1978年12月,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标志,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新中国资本市场开始萌生。20世纪80年代初,若干小型国有和集体企业开始进行了多种多样的股份制尝试,开始出现股票这一新生事物。1981年7月中国第一家专业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成立。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下拨资金,在各省组建了33家证券公司,同时,财政系统也成立了一批证券公司。1990年12月19日和1991年7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正式营业。1991年10月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开业并引入期货交易机制。1992年10月,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推出了中国第一个标准化期货合约——特级铝期货标准合同,实现了由远期合同向期货交易过渡。
  总体上看,中国资本的萌生源于中国经济转轨过程中企业和公众的内生需求。在发展初期,市场处于一种自我演进、缺乏规范和监管的状态,并且以区域性试点为主。股票发行市场也一度出现过混乱。同时,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在认识上也产生了一定的分歧。1992年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讲话后,中国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改革目标,股份制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更多的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并开始在资本市场发行上市。1993年,股票发行试点正式由上海、深圳推广至全国,打开了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的空间。
  (2)全国性资本市场的形成和初步发展(1993—1998年)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证券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成立,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开始逐步纳入全国统一监管框架,全国性市场由此开始发展。1997年11月,中国金融体系进一步确定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1998年4月,国务院证券委撤销,中国证监会成为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部门,建立了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监管体制。中国证监会成立后,推动了一系列证券、期货市场法规和规章的建设,资本市场法规体系初步形成,使资本市场的发展走上规范化轨道,为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基础。在交易方式上,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建立了无纸化电子交易平台。随着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数量、总市值、交易量等都进入一个较快发展的阶段。同时沪、深交易所交易品种逐步增加,同时证券经营机构也得到快速发展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推出了人民币特种股票,境内企业逐渐开始在我国香港,纽约、伦敦和新加坡等海外市场上市;期货市场也得到初步发展。
  (3)资本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和发展(1999—2007年)
  1998年12月,我国《证券法》正式颁布并于1999年7月实施,由此确立资本市场的法律地位。自1998年建立了集中统一监管体制后,实施了“属地监管、职责明确、责任到人、相互配合”的辖区监管责任制,并初步建立了与地方政府协作的综合监管体系。2007年建立了集中统一指挥的稽查体制。国务院于2004年1月发布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资本市场新一轮改革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2005年11月,修订后的《证券法》,《公司法》颁布,并于2006年1月1日实施。2007年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同年,《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正式发布实施;有关资本市场法律监管法规和部门规章也相应做了调整与完善。同时证券监管部门也着力解决了一些制约证券发展的制度性问题。通过一系列制度完善与改革,我国资本市场发生了一系列深刻变化。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机构投资者迅速壮大;机构投资者迅速壮大,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市场逐步形成多层次体系和产品结构的多样化;丰富了资本市场交易品种;债券市场得到初步发展;期货市场开始恢复性增长。在2007年金融危机后,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审时度势,以制度创新应对危机,推动了资本市场建设,期间创业板、沪深300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的正式启动,对中国证券市场完善和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五、《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于2004年1月31日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首次就发展资本市场的作用、指导思想和任务进行全面明确的阐述,对发展资本市场的政策措施进行整体部署,提出了九个方面的纲领性意见(简称“国九条”)。主要内容为:
  1.充分认识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
  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是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对我国实现本世纪头20年国民经济翻两番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大程度地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将社会资金有效转化为长期投资。二是有利于国有经济的结构调整和战略性改组,加快非国有经济发展。三是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完善金融市场结构,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维护金融安全。
  2.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任务
  (1)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坚持服务于国民经济全局,实现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坚持依法治市,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坚持资本市场改革的市场化取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市场可承受程度的统一,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处理好加快资本市场发展与防范市场风险的关系;坚持循序渐进,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2)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任务
  以扩大直接融资、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目标,建设透明高效、结构合理、机制健全、功能完善、运行安全的资本市场。要围绕这一目标,建立有利于各类企业筹集资金、满足多种投资需求和富有效率的资本市场体系;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产品创新机制,形成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并举、股票融资与债券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产品结构;培育诚实守信、运作规范、治理机制健全的上市公司和市场中介群体,强化市场主体约束和优胜劣汰机制;健全职责定位明确、风险控制有效、协调配合到位的市场监管体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3.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需要相应的政策引导和支持。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为资本市场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1)完善证券发行上市核准制度。健全有利于各类优质企业平等利用资本市场的机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2)重视资本市场的投资回报。要采取切实措施,改变部分上市公司重上市、轻转制、重筹资、轻回报的状况,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为投资者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增加财富的机会。
  (3)鼓励合规资金入市。继续大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支持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直接投资资本市场,逐步提高社会保障基金、企业补充养老基金、商业保险资金等投入资本市场的资金比例。要培养一批诚信、守法、专业的机构投资者,使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成为资本市场的主导力量。
  (4)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发行债券筹集长期资金。完善证券公司质押贷款及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办法,制定证券公司收购兼并和证券承销业务贷款的审核标准,在健全风险控制机制的前提下,为证券公司使用贷款融通资金创造有利条件。稳步开展基金管理公司融资试点。
  (5)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的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稳步解决目前上市公司股份中尚不能上市流通股份的流通问题。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公众投资的税收政策,完善证券、期货公司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对具备条件的证券、期货公司实行所得税集中征管。
  4.健全资本市场体系,丰富证券投资品种
  (1)建立多层次股票市场体系。在统筹考虑资本市场合理布局和功能定位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满足不同类型企业融资需求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研究提出相应的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并建立配套的公司选择机制。继续规范和发展主板市场,逐步改善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结构。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风险投资机制,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积极探索和完善统一监管下的股份转让制度。
  (2)积极稳妥发展债券市场。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筹集资金,改变债券融资发展相对滞后的状况,丰富债券市场品种,促进资本市场协调发展。制定和完善公司债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资产抵押、信用担保等偿债保障机制。逐步建立集中监管、统一互联的债券市场。
  (3)稳步发展期货市场。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逐步推出为大宗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发现价格和套期保值功能的商品期货品种。
  (4)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机制。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加大风险较低的固定收益类证券产品的开发力度,为投资者提供储蓄替代型证券投资品种。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
  5.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1)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上市公司的质量是证券市场投资价值的源泉。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把股东利益最大化和不断提高盈利水平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推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支持竞争力强、运作规范、效益良好的公司发行上市,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鼓励已上市公司进行以市场为主导的、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的并购重组。进一步完善再融资政策,支持优质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做优做强。
  (2)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真正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强化董事和高管人员的诚信责任,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规范控股股东行为,对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控股股东进行责任追究。强化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切实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
  (3)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要采取有效措施,结合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在实现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同时,建立对退市公司高管人员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促进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发展,提高执业水平
  把证券、期货公司建设成为具有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健全证券、期货公司的市场准入制度。督促证券、期货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其股东行为,强化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诚信责任。改革证券、期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研究健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机制。严禁挪用客户资产,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期货公司要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分支机构的集中统一管理。完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体系,督促证券、期货公司实施稳健的财务政策。鼓励证券、期货公司通过兼并重组、优化整合做优做强。建立健全证券、期货公司市场退出机制。
  加强对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发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水平。
  7.加强法制和诚信建设,提高资本市场监管水平
  (1)健全资本市场法规体系,加强诚信建设。按照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总体部署,健全有利于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规体系。要清理阻碍市场发展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政策性文件,为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要按照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制定资本市场诚信准则,维护诚信秩序,对严重违法违规、严重失信的机构和个人坚决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2)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资本市场监管。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提高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树立与时俱进的监管理念,建立健全与资本市场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进一步充实监管力量,整合监管资源,培养一支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过硬的监管队伍。通过实施有效的市场监管,努力提高市场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效率,降低市场系统风险,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3)发挥行业自律和舆论监督作用。要发挥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期货业协会、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等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作用。要引导和加强新闻媒体对证券期货市场的宣传和监督。
  8.加强协调配合,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1)营造良好的资本市场发展环境。资本市场的风险防范关系到国家的金融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关心和支持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在出台涉及资本市场的政策措施时,要充分考虑资本市场的敏感性、复杂性和特殊性,并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职责明确的协调配合机制,为市场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2)共同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及时纠正发起人虚假出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行为;各地区和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退市公司的管理,确保退市工作平稳顺利。对有重大经营风险必须退出资本市场或采取其他行政处置措施的证券、期货公司,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做好风险处置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建立应对资本市场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和防范化解风险的长效机制。
  (3)严厉打击证券期货市场违法活动。各地区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关精神,严格禁止本地区非法发行证券、非法设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法代理证券期货买卖、非法或变相设立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其他证券期货违法活动。财政、公安、审计、工商等政府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打击力度,维护资本市场秩序。
  9.认真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对外开放
  (1)严格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关于证券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承诺。鼓励具备条件的境外证券机构参股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继续试行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
  (2)积极利用境外资本市场。遵循市场规律和国际惯例,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企业到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机构和人员到境外从事与资本市场投资相关的服务业务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认真研究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
  (3)加强交流与合作。落实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合作安排。进一步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及境外证券监管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六、中国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
  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可分为四个层次:
  1.在国际资本市场募集资金
  我国股票市场融资国际化是以B股、H股、N股等股权融资作为突破口的。我国自1992年起开始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自1993年开始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N股等)。
  1982年1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日本债券市场发行100亿日元的私募债券,这是我国国内机构首次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1984年11月,中国银行在东京公开发行200亿日元债券,标志着中国正式进入国际债券市场。1993年9月,财政部首次在日本发行了300亿日元债券,标志着我国主权外债发行的正式起步。
  2.开放国内资本市场
  1982年,日本野村证券成为第一家在中国设立代表处的海外证券公司。1995年5月,中国建设银行、美国摩根士丹利国际公司等5家中外机构共同组建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成为我国首个中外合资证券公司。
  自2001年12月11日开始,我国正式加入WTO,标志着我国的证券业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根据我国政府对WTO的承诺,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
  ②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③允许外国机构设立合营公司,从事我国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外资比例不超过49%。
  ④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合营公司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从事A股的承销,从事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以及发起设立基金。
  ⑤允许合资券商开展咨询服务及其他辅助性金融服务。
  2002年11月接纳日本野村证券上海代表处为首席特别会员,批准日本内藤证券直接申请B股席位。
  2003年5月27日,瑞士银行成为首家获批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3.有条件地开放境内企业和个人投资境外资本市场。
  4.对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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