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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证券市场参与者
  一、证券发行人
  证券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债券、股票等证券的发行主体。它包括公司(企业)、政府和政府机构、金融机构。
  1.公司(企业)
  企业的组织形式可分为独资制、合伙制和公司制。现代股份制公司主要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发行股票,也可以发行公司债券;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发行公司债券,无权发行股票。
  2.政府和政府机构
  随着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政府和中央政府的直属机构成为证券发行的重要主体之一。政府和政府机构发行的证券品种仅限于债券,不包括股票。
  3.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的发行主体,既发行债券,也发行股票。欧美等西方国家能够发行证券的金融机构,一般都是股份公司,所以将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归入了公司证券。而我国和日本则把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定义为金融债券,从而突出了金融机构作为证券市场发行主体的地位。但股份制的金融机构发行的股票并没有定义为金融证券,而是归类于一般的公司股票。
  二、证券投资人
  证券投资人是指通过证券而进行投资的各类机构法人和自然人,相应的,证券投资人可分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两大类。
  1.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主要有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事业法人及各类基金等。
  (1)政府机构。政府机构参与证券投资主要是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和进行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及政府机构出现资金剩余时,可以通过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投资于证券市场。
  (2)企业和事业法人。企业可以用自己的积累资金或暂时不用的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票投资实现对其他企业的控股或参股,也可以将暂时闲置的资金通过自营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证券投资以获取收益。我国现行的规定是,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上市公司可参与股票配售,也可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事业法人可用自有资金和有权自行支配的预算外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3)金融机构。参与证券投资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经营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主权财富基金以及其他金融机构。
  ①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经营机构是证券市场上最活跃的投资者,以其自有资本、营运资金和受托投资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我国的证券经营机构主要是证券公司。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通过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以自己的名义或代其客户进行证券投资。
  ②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受自身业务特点和政府法令的制约,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一般仅限于政府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而且通常以短期国债作为其超额储备的持有形式。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用自有资金及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可用于投资的表内资金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对于因处置贷款质押资产而被动持有的股票,只能单向卖出。银行业金融机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也可通过理财计划募集资金进行有价证券投资。
  ③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目前保险公司已经超过共同基金成为全球最大的机构投资者,除大量投资于各类政府债券、高等级公司债券外,还广泛涉足基金和股票投资。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除利用自有资金和保险收入作为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外,还可运用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进行投资。
  ④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QFII制度是一国(地区)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人民币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⑤主权财富基金。随着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目前不少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拥有了大量的官方外汇储备,为管理好这部分资金,成立了代表国家进行投资的主权财富基金。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29日宣告成立,注册资本为2000亿美元。作为专门从事外汇资金投资业务的国有投资公司,中投公司以境外金融组合产品为主,开展多元投资,实现外汇产品保值增值,被视为中国主权财富基金的发端。
  ⑥其他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等。这些机构通常也在自身章程和监管机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
  (4)各类基金。基金性质的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社会公益基金。
  ①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筹集资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基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于股票、债券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②社保基金。在一般国家,社保基金分为两个层次:其一是国家以社会保障税等形式征收的全国性基金;其二是由企业定期向员工支付并委托基金公司管理的企业年金。由于资金来源不一样,且最终用途也不一样,这两种形式的社保基金管理方式亦完全不同。全国性社会保障基金属于国家控制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支付失业救济和退休金,是社会福利网的最后一道防线,对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要求非常高。这部分资金的投资方向有严格限制,主要投向国债市场。而由企业控制的企业年金,资金运作周期长,对账户资产增值有较高要求,但对投资范围限制不多。在我国,社保基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社会保障基金。其资金来源包括国有股减持划入的资金和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同时,确定从2001年起新增发行彩票公益金的80%上缴社保基金。另一部分是社会保险基金。它是指社会保险制度确定的用于支付劳动者或公民在患病、年老、伤残、生育、死亡、失业等情况下所享受的各项保险待遇的基金,一般由企业等用人单位(或雇主)和劳动者(或雇员)或公民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国家财政给予的一定补贴组成。
  ③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按照我国现行法规,企业年金可由年金受托人或受托人指定的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证券投资。
  ④社会公益基金。社会公益基金是指将收益用于指定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基金,如福利基金、科技发展基金、教育发展基金、文学奖励基金等。我国有关政策规定,各种社会公益基金可用于证券投资,以求保值增值。
  2.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是指从事证券投资的社会自然人,他们是证券市场最广泛的投资者。个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具备一些基本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个人投资者投资资格的规定和一定的经济实力。
  3.证券投资者的风险特征和投资者适当性
  (1)证券投资者的风险特征
  证券市场的风险特征主要体现为证券价格的波动性、不确定性和证券市场的不稳定性。这是由证券的本质及证券市场运作的复杂性所决定的。对证券投资者而言,进入证券市场可能会遇到的风险主要有:
  ①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无论是成熟股市,还是新兴股市,价格波动风险都是存在的。因为波动是股市的本质特征,是不可避免的。但在新兴股市,价格波动大,风险也大。在大的价格波动中,盲目的股票买卖往往给投资者特别是短线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
  ②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证券市场交易的股票本身没有使用价值,仅仅具有交换价值,其交换价值大小由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决定。然而,上市公司本身的经营是有风险的,经营业绩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将直接影响其股票的市场价格。
  ③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在新兴股市表现得尤为突出。首先,作为新兴市场,从试点到规范运作,有一个政策、法规出台和调整过程。每一项政策、法规的出台或调整,对证券市场都会有一定的影响,有的甚至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从而引起市场较大波动。其次,经济政策调整,如银行利率的上调或下调,产业或区域政策的调整,税率的变化等,这些经济政策调整对股市也有较大的影响,股票价格有可能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涨或下跌,政策风险也就显示出来了。
  (2)证券投资者的适当性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股指期货市场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不是限制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的权利,只是通过设定适当的程序和要求,从源头上深化投资者教育,充分揭示风险。
  第二,作为风险管理工具的股指期货,具有专业性强、杠杆高、风险大的特点,客观上要求参与者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合一般投资者广泛参与。
  股指期货投资者开户除必须满足期货市场统一开户制度所要求的条件外,还需满足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以下条件:
  ①资金要求。要求自然人投资者申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②知识测试要求。规定投资者在申请股指期货交易编码前应通过相关股指期货基础知识测试,测试得分不得低于80分。自然人投资者由本人参加测试,一般法人投资者的指定下单人、结算单确认人、资金调拨人应参加测试,并在试卷上签字确认,不得由他人替代。
  ③交易经历要求。须具备至少有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近3年内具有至少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成交记录。
  ④综合评估要求。得分在70分以上才能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期货公司会根据制度要求对客户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诚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
  ⑤其他要求。如要求投资者应如实申报开户材料,要求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 承担股指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为防止洗钱等违法事件出现,规定投资者必须临柜开户,禁止非现场开户。制度中同时保护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规定期货公司应该建立相应的投诉、纠纷处理制度,要求投资者通过正当途径向期货公司、交易所及监管部门反映诉求。
  投资者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要求;遵守“买卖自负”原则,承担股指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
  三、证券市场中介机构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是指为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在证券市场起中介作用的机构是证券公司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
  1.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和经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有证券承销、经纪、自营、投资咨询以及购并、受托资产管理和基金管理等。证券公司一般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
  2.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主要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
  四、自律性组织
  自律性组织包括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
  1.证券交易所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其主要职责有:提供交易场所与设施;制定交易规则;监管在该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以及会员交易行为的合规性、合法性,确保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2.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组织会员执行有关法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制定规则,组织培训和开展业务交流,调解纠纷,就证券业的发展开展研究,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办理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我国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五、证券监管机构
  在我国,证券监管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的证券管理监督机构,按照国务院授权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行业性法规的起草,负责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负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全国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中介机构的行为等依法实施全面监管,维持公平而有序的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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