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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民法学是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本科层次、硕士研究生层次考专业综合I的教育入学考试科目,为了助广大考生备考一臂之力,华图教育编辑整理了民法学常考概念及解析供考生备考参考。 本篇为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备考:民法学概念大全(二)。

    91、请求排除妨碍:指所有人在其所有物遭受损害和其所有权的行使遭受妨害时,可依法请求不法侵害人排除妨害,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排除妨害。 92、共有部分:指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单独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

    93、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94、国有土地使用权:指国家以国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地使用人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95、承包经营权: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96、采矿权:指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定程序所取得的开采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的权利。

    97、宅基地使用权:指公民所享有的通过向有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取得使用宅基地的权利。

    98、房屋典权: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99、国赎:指出典人向典权人提出以支付原典价赎回出典房屋以消灭典权关系的行为。

    100、抵押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101、最高额抵押: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102、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的担保,债务人不发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而优先受偿。

    103、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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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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