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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民法学是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本科层次、硕士研究生层次考专业综合I的教育入学考试科目,为了助广大考生备考一臂之力,华图教育编辑整理了民法学常考概念及解析供考生备考参考。 本篇为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备考:民法学概念大全(二)。

华图教育阅读提示】民法学是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本科层次、硕士研究生层次考专业综合I的教育入学考试科目,为了助广大考生备考一臂之力,华图教育编辑整理了民法学常考概念及解析供考生备考参考。
本篇为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备考:民法学概念大全(二)。

    55、推定形式:指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

    56、沉默方式: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视为当事人的沉默已构成意思表示,由此使法律行为成立。

    57、意思表示: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58、无效民事行为:指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59、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60、撤销权: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通过自己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

    6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

    62、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63、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64、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65、本代理: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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