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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民法学是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本科层次、硕士研究生层次考专业综合I的教育入学考试科目,为了助广大考生备考一臂之力,华图教育编辑整理了民法学常考概念及解析供考生备考参考。 本篇为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备考:民法学概念大全(二)。

    79、物权公示制度: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80、原始取得: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81、添附: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82、继受取得: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83、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示转让人赔偿损失。

    84、共有: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85、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86、共同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87、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共同所有。

    88、家庭共有: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

    89、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

    90、专有部分:指具有构造上及使用上的独立性,并能够成为分别所有权客体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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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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