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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民法学是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本科层次、硕士研究生层次考专业综合I的教育入学考试科目,为了助广大考生备考一臂之力,华图教育编辑整理了民法学常考概念及解析供考生备考参考。 本篇为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备考:民法学概念大全(三)。

华图教育阅读提示】民法学是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本科层次、硕士研究生层次考专业综合I的教育入学考试科目,为了助广大考生备考一臂之力,华图教育编辑整理了民法学常考概念及解析供考生备考参考。
本篇为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备考:民法学概念大全(三)。

    104、债: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105、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106、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107、按份之债: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

    108、连带之债: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

    109、加害履行: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

    110、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111、不安抗辩权: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的权利。

    112、附随义务:指化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

    113、债的保全: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而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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