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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民法学是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本科层次、硕士研究生层次考专业综合I的教育入学考试科目,为了助广大考生备考一臂之力,华图教育编辑整理了民法学常考概念及解析供考生备考参考。 本篇为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备考:民法学概念大全(一)。

    28、机关法人: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29、事业单位法人: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0、社团法人: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

    31、法人的机关: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32、法人分支机构:法人的组成部分,它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

    33、法人的变更: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34、法人的清算: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35、物: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36、动产: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37、不动产:指在空间上占有一定位置,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38、货币:物的一种: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39、有价证券: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面凭证:物的一种。

    40、股票: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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