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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民法学是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本科层次、硕士研究生层次考专业综合I的教育入学考试科目,为了助广大考生备考一臂之力,华图教育编辑整理了民法学常考概念及解析供考生备考参考。 本篇为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备考:民法学概念大全(一)。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农村承包经营户: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21、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22、退伙: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3、入伙: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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