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图教育-第一公务员考试网

4006-01-9999选课报班 网上报名
【导读】暂无简介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 人身损害的,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 、高压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 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公共场所、 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 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倒 塌、 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 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更多请关注 公务员考试 国家公务员考试 事业单位 教师考试 选调生 村官 课程 图书教材

(责任编辑:admin)

经典图书

  • 国考新大纲系列
  • 名师模块教材
  • 面试教材系列
  • 公务员省考教材
  • 华图教你赢系列
  • 热门分站
  • 热门地市
  • 热门考试
  • 热门信息
  • 热门推荐
  • 申论
  • 行测
  • 面试
  • 历年真题
  • 模拟试题
  • 时事热点

问知

为您解答一切公考疑问
华图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