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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暂无简介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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