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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暂无简介

    (三)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四)公司章程;

    (五)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八)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公司住所证明。

    第十九条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的修改。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申请纳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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