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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暂无简介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公司;

    (三)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登记的公司。

    第八条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记,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第三章 登记事项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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