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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暂无简介

    (六) 章程草案。

    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名称、住所;

    (二) 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 组织管理制度;

    (四)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六)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 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 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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