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3.04 案主记录

  (a)社会工作者有责任确保记录的正确性并且能反映出所提供的服务。

  (b)社会工作者应确保记录的内容是充分的且合乎时效的,以利于未来服务的提供和确保服务的延续性。

  (c)社会工作者的档案应尽可能地、适当地保护案主的隐私权,且仅记录与服务直接相关的信息。

  (d)社会工作者在服务结束时应保存记录以供未来需要时使用,并依州政府法律或相关契约要求保留记录若干年。

  3.05 付账

  社会工作者应建立并维持能准确反映与所提供服务本质和内容相一致的付费方式,并能指明实务机构中由谁提供了服务。

  3.06 转案

  (a)当案主正在接受其他机构或同事的服务而来寻求社会工作者的服务时,社会工作者在同意提供服务之前应谨慎考虑案主的需求。为了降低可能的混淆与冲突,社会工作者应与未来可能的案主讨论他(她)与其他服务提供者关系的本质,及与新的服务提供者建立关系后的含义,其中包括可能的利益与风险。

  (b)当新的案主曾接受其他机构或同事的服务,社会工作者在考虑案主的最佳利益下,应与这位案主讨论是否向他(她)先前的服务提供者提出咨询。

  3.07 行政

  (a)社会工作行政人员应在机构内外倡导为案主需求提供充分的资源。

  (b)社会工作者应倡导资源分配程序是公开且公平的,当并非所有案主的需求都能被满足时,应建立一个没有歧视、适当且原则一致的分配程序。

  (c)身为行政人员,社会工作者有责任确保机构或组织有足够资源以提供员工适当的督导。

  (d)社会工作行政人员有责任确保他们所负责的工作环境是符合且遵守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的伦理守则。也有责任消除他们组织内违背、抵触或不鼓励遵守伦理守则的情形。

  3.08 继续教育与员工发展

  社会工作行政人员和督导有责任为他们负责的所有职员提供或安排继续教育与员工发展。继续教育与员工发展应讲授有关社会工作实务和伦理的新的知识与未来发展。

  3.09 对雇主的承诺

  (a)社会工作者一般应坚持对雇主和受雇组织的承诺。

  (b)社会工作者应致力于改进受雇机构的政策、程序及服务的效率与效果。

  (c)社会工作者有责任确保雇主能了解社会工作者应该遵循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的伦理守则的义务,以及这些义务所赋予社会工作实务的含义。

  (d)社会工作者不应让受雇组织的政策、程序、规定或行政命令抵触他们的社会工作的伦理实务。社会工作者有责任确保受雇组织的实务工作是与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的伦理守则一致的。

  (e)社会工作者应采取行动以预防或消除受雇组织在工作分派、雇用政策和做法上的歧视。

  (f)社会工作者仅在组织实行公正的人事制度下受雇或安排学生实习。

  (g)社会工作者应尽心地管理受雇组织的资源,适当且明智地保管基金,决不滥用基金或不依指定用途使用基金。

  3.10 劳资争议

  (a)社会工作者可以参与有组织的活动,包括:工会的组成和参与,以改善对案主的服务与工作条件。

  (b)社会工作者应在专业价值、伦理守则和标准的指引下投入劳资争议、抗议行动或罢工。在实际或可能具威胁性的罢工或抗议行动发生时,社会工作者在考虑他们身为一个专业人员的首要义务时,可能存在各种不同的意见。社会工作者应该在决定投入行动前,审慎地检视相关的问题以及可能对案主的影响。

  四、社会工作者作为专业人员的伦理责任

  4.01 能力

  (a)社会工作者在接受任务或受雇时,应仅立足于现有的能力,或具有取得必备能力的意愿。

  (b)社会工作者应致力达成与维持熟练的专业实务和专业功能的发挥。社会工作者应批判地检视与取得最新的社会工作有关知识。社会工作者应经常地阅读专业文献并接受与社会工作实务和社会工作伦理相关的继续教育。

  (c)社会工作者应根据已有知识来提供服务,包括与社会工作和社会工作伦理相关的实证基础知识。

  4.02 歧视

  社会工作者不应从事、包容、推动或配合各种形式的歧视,包括源自于民族、种族、国籍、肤色、性别、性倾向、年龄、婚姻状况、政治信仰、宗教或身心障碍等的歧视。

  4.03 个人行为

  社会工作者不应允许其个人的行为干扰到自己执行专业职责的能力。

  4.04 不诚实、欺诈、诱骗

  社会工作者不应参与、宽容或涉及有关不诚实、欺诈或诱骗等行为。

  4.05 个人问题

  (a)社会工作者不应该让自身的个人问题、心理社会压力、法律问题、物质滥用或心理健康问题影响他们的专业判断与表现,或是危害到社会工作者对其负有专业职责的人之最佳利益。

  (b)当社会工作者自身的个人问题、心理社会压力、法律问题、物质滥用或心理健康问题影响他们的专业判断与表现时,应立即寻求咨询,并采取适当的补救行动,包括:寻求专业协助,调整工作量,结束实务工作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案主及其他相关人员。

  4.06 失言

  (a)社会工作者的言语和行为,应清楚地区分是代表个人自我或是代表社会工作专业、某个社会工作专业组织,或社会工作者的受雇机构。

  (b)社会工作者若代表专业社会工作组织发言,应正确地代表其在组织中正式的与被授权的地位。

  (c)社会工作者应确认他们对案主、机构和社会大众所表述的专业资格、证书、教育程度、能力、会员身份、所提供的服务和可以达成的结果都是正确的。社会工作者应只能表述他们实际拥有的相关专业资格,并对其他人任何不正确或是欺骗的资格陈述采取行动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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