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h)社会工作者除非获得案主的授权,否则不可泄露咨询机密给付费用的第三者。

  (i)除非社会工作者可以确定隐私权能被保障,否则不可以在任何场合讨论咨询机密资料。社会工作者也不可以在公开或半公开的场所,如:大堂、接待室、电梯和餐厅等,讨论咨询机密资料。

  (j)在诉讼过程中,社会工作者仍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护案主的机密。倘若未经案主同意揭露这些机密或资料,以及泄密会伤害到案主,即使这是法庭的要求或是其他法定代理人的命令,社会工作者也应要求法庭撤回命令,或是尽可能限制命令的范围,要求保持记录是密封的,或是使记录在公开调查中不会曝光。

  (k)在面对大众媒体时,社会工作者应保护案主的隐私权。

  (l)社会工作者应保护案主书面、电子或其他敏感性资料。社会工作者应采取可行步骤确保案主的记录存放在安全的处所,并确保其他未被授权的人无法接触到这些记录。

  (m)社会工作者对于运用电脑、电子邮件、传真机、电话、电话答录机,以及其他电子或电脑科技传送机密资料时,要注意确保其安全性。必须避免在任何可能情况下泄露可供辨识的资料。

  (n)社会工作者在转送和清理案主记录时,应保护案主的隐私权,也应符合国家法令规章和社会工作者的执照规范。

  (o)社会工作者在面临终止服务、停业或死亡时,应采取可行的防备措施以保护案主的隐私权。

  (p)社会工作者为教学与训练目的而讨论到案主时,除非案主同意暴露机密资料,否则不可泄露任何可供辨认的信息。

  (q)社会工作者在做咨询而讨论到案主时,除非案主的同意或有强制性的需要,否则不可泄露任何可供辨认的信息。

  (r)即使案主去世,社会工作者也应以上述一致的标准来保护案主的隐私权。

  1.08 记录的接近

  (a)社会工作者应提供案主合理地接近与其自身有关的记录。如果案主在看到自己有关的记录时,可能会有严重的误解或受到伤害,社会工作者应提供适当的协助以向案主解释或给予咨询。只有在明显的证据显示可能造成案主严重伤害的例外情况下,社会工作者才可以限制案主取得全部或部分的记录。在案主的档案中必须记载清楚案主对记录查看的要求以及限制案主查看全部或部分资料的理由。

  (b)当案主提供案主接触其记录时,社会工作者必须采取行动保护记录中被提及或被讨论到的其他人的隐私权。

  1.09 性关系

  (a)社会工作者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和当前的案主发生自愿同意的或是强迫性的性行为或性接触。

  (b)当对案主有剥削的风险或潜在的伤害时,社会工作者不可以与案主的亲属或案主有亲密个人关系的他人发生性行为或性接触。与案主的亲属或与案主有亲密个人关系的他人发生性关系或性接触可能会伤害案主,也会使社会工作者和案主间难以维持适当的专业界限。社会工作者应负有全部责任去建立一种清楚的、适当的,以及符合文化敏感度的关系界限,而不是靠案主、案主的亲属,或是与案主有亲密个人关系的人来负这样的责任。

  (c)社会工作者不可以和以前的案主发生性行为或性接触,以免潜在地对案主产生伤害。如果社会工作者的行为违背了这项禁令,或是声称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那么是社会工作者而不是案主,应负有完全的责任证明先前的案主并未遭受到有意或无意的剥削、强制或操纵。

  (d)社会工作者不可以对以前曾与自己有性关系之个人提供临床服务。对先前的性伴侣提供临床服务有可能对其产生伤害,并使得社会工作者与个人之间难以维持适当的专业界限。

  1.10 肢体接触

  如果肢体接触的结果有可能对案主产生心理上的伤害(例如:轻抱怀里或抚爱案主),社会工作者不应与案主有肢体的接触。社会工作者在与案主有适当的肢体接触时,有责任设定一个清楚的、适当的和具文化敏感度的界限以约束类似的肢体接触。

  1.11 性骚扰

  社会工作者不准对案主性骚扰。性骚扰包括:性的示好、性的诱惑、要求性行为以及其他含有性本质的语言或肢体的接触。

  1.12 诽谤的语言

  社会工作者在与案主沟通或提及案主的文字或语言中,不应使用诽谤的语言。社会工作者在所有与案主沟通或提及案主时,应使用正确且尊重的语言。

  1.13 服务的付费

  (a)对于服务费用的决定,社会工作者应确保收费的价格是公平的、合理的,并且相当于所提供的服务,也要考虑案主的承受能力。

  (b)社会工作者应避免接受案主的礼物或服务以作为专业服务的报酬。交易(特别是牵涉到服务的交易)制造了社会工作者与案主间潜在的利益冲突、剥削及不适当的关系界限。社会工作者只有在极其有限的情况下才可去探索和从事这类交易,如:当地专业人员已接受的做法、对服务的提供而言是重要的、没有强制的交易协商,以及由案主主动提出并得到案主的告知后同意。社会工作者在接受案主的礼物或服务以作为服务的报酬时,其负有完全的责任以表明这项安排不会伤害到案主或专业关系。

  (c)社会工作者经由雇主或机构的安排为案主提供服务时,不应请求私人的费用或其他报酬。

  1.14 缺乏决定能力的案主

  当社会工作者必须代理无决定能力的案主时,社会工作者应采取合理的步骤以保障此案主的利益和权利。

  1.15 服务的中断

  社会工作者在面临如服务缺乏、搬迁、疾病、身心障碍或是死亡而导致服务中断时,应尽合理的努力来确保服务的延续。

  1.16 服务的终止

  (a)当服务与专业关系不再有需要时,或其不再符合案主需要或利益时,社会工作者应终止对案主以及专业关系。

  (b)社会工作者应采行合理的步骤以避免对仍有需要的案主终止其服务。社会工作者只有在非同寻常的情况下才可仓促地撤回服务,并要审慎思考各项因素,使得负面影响减至最低。社会工作者应协助适当的安排以延续必要的服务。

  (c)社会工作者在付费服务的机构中,如果事先曾与案主有清楚的财务合约说明,如果案主没有对自己或他人有立即的危险,以及如果曾与案主说明和讨论未付款所造成的临床上与其他的后果,则社会工作者可以终止对逾期未付款的案主的服务。

  (d)社会工作者不应为了与案主建立社会的、经济上的或是性的关系而终止其服务。

  (e)当社会工作者预备终止或中断对案主的服务时,应立即通知案主,并且依照案主的需求和意愿寻求服务的转案、转介或延续服务。

  (f)社会工作者如果要离开受雇机构,应该告知案主适当选择延续服务以及这些选择的优点与风险。

  二、社会工作者对同事的伦理责任

  2.O1 尊重

  (a)社会工作者应尊重同事,并且正确而公正地陈述同事的资格、观点和职责。

  (b)社会工作者在与案主或其他专业人员沟通时,应避免对同事的不当的负面评论。不当的负面评论包括对同事的能力水准或是其个人特征如:民族、种族、国籍、肤色、性别、性倾向、年龄、婚姻状况、政治信仰、宗教信仰或身心障碍等的贬低和批评。

  (c)社会工作者应与其他社会工作者同事或其他专业同事合作,以增进案主的福祉。

  2.O2 保密

  社会工作者对于同事在专业关系和转介流程中所分享到的案主资料,应予以保密。社会工作者应确保这些同事了解社会工作者尊重隐私权以及有关隐私权例外情境的职责。

(责任编辑:admin)
无法在这个位置找到: jiangxi/ajaxfeedback.htm

经典图书

  • 国考新大纲系列
  • 名师模块教材
  • 面试教材系列
  • 公务员省考教材
  • 华图教你赢系列
  • 热门分站
  • 热门地市
  • 热门考试
  • 热门信息
  • 热门推荐
2015省公务员考试高分课程体系
2015年地方公务员考试高分备考特训营
  • 申论
  • 行测
  • 面试
  • 历年真题
  • 模拟试题
  • 时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