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2.03 学科间的合作

  (a)社会工作者担任跨学科团队的成员时,应基于社会工作专业的观点、价值与经验,以参与并贡献于影响案主福祉的决策,应建立跨学科团队作为一个整体和其成员的专业及伦理职责。

  (b)社会工作者所处的团队决定若引发伦理的顾虑,应通过适当的渠道来尝试解决分歧。如果这些分歧无法解决,社会工作者应寻求其他的途径来表明与案主的福祉相一致的关切。

  2.04 同事涉入争议

  (a)社会工作者不应利用同事与雇主之间的争议,以谋取职位或其他个人利益。

  (b)社会工作者与同事发生争执时,不应使案主受到剥削,也不应不恰当地与案主讨论社会工作者与同事间的冲突。

  2.05 咨询

  (a)社会工作者为案主最佳利益着想,应寻求同事的建议与咨询。

  (b)社会工作者应了解同事的专长领域与能力,在向同事咨询时,应仅就那些拥有咨询主题相关知识、专长和能力的同事为限。

  (c)社会工作者在向同事咨询有关案主的问题时,在达到咨询的目标之下,应尽量减少信息的透露。

  2.06 转介服务

  (a)当其他专业人员的特殊知识或专长,对提供案主完整的服务是必要时;或是当社会工作者认为自己的服务没有效果时;或无法与案主有合理的进展但需要更进一步的服务时,社会工作者应将案主转介给其他专业人员。

  (b)当社会工作者要将案主转介给其他专业人员时,应采取适当步骤以有助于依序地完成责任的转移。社会工作者将案主转介给其他专业人员时,在获得案主的同意下,要将所有适当的信息提供给新的服务提供者。

  (c)当转介的社会工作者并未提供专业的服务时,社会工作者禁止在转介时给予或接受报酬。

  2.07 性关系

  (a)社会工作者在担任督导或教育者时,不应与受督导者、学生、受训者,或在其专业权威之下的其他同事发生性行为或性关系。

  (b)当有利益冲突的可能时,社会工作者应该避免与同事发生性关系,社会工作者已经或是即将与同事涉及性关系,必要时有职责转换专业责任以避免利益冲突。

  2.08 性骚扰

  社会工作者不应对受督导者、学生、受训者或同事进行以下的性骚扰:性的示好,性的诱惑,要求性行为及其他含有性本质的语言或肢体的接触。

  2.09 同事之个人问题

  (a)当社会工作者直接知道自己的社会工作同事因为个人问题、心理社会压力、物质滥用或心理健康的困难而损及他们的表现及影响他们的实务工作效果时,如果可能的话,应与同事咨询讨论,并帮助其采取补救的行动。

  (b)当社会工作者相信同事的个人问题将影响其实务工作的效果,而这位同事并未采取充分的步骤去面对和处理时,社会工作者应通过由雇主、机构、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执照和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组织所建立的适当途径来采取行动。

  2.10 同事之能力不足

  (a)当社会工作者直接知道其同事的能力不足时,如果可能的话,应与同事咨询讨论,并帮助其采取补救的行动。

  (b)当社会工作者相信同事是能力不足的,而这位同事并未采取充分的步骤去面对和处理时,社会工作者应通过由雇主、机构、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执照和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组织所建立的适当途径来采取行动。

  2.11 同事之不伦行为

  (a)社会工作者应采取适当的规范来劝阻、预防、揭穿和纠正同事的不伦行为。

  (b)社会工作者应知晓处理同事不伦行为的现有政策与程序。社会工作者必须熟悉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处理伦理申诉的程序。这些包括由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执照及管理委员会、雇主机构和其他专业组织所制订的政策和程序。

  (c)当社会工作者相信同事的行为不伦时,如果可行或讨论是有用的,应与其讨论大家的关切并寻求解决。

  (d)当社会工作者相信同事的行为不伦的情况下,必要时,社会工作者应通过一些适当的正式渠道来采取行动。(例如:联系州政府负责执照的委员会或管理机构、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的调查委员会,或其他的专业伦理委员会)

  (e)社会工作者应该替那些受到不公正的指控为不伦行为的同事辩护并给予帮助。

  三、社会工作者在实务机构的伦理责任

  3.0l 督导与咨询

  (a)社会工作者必须具备适当的知识和技能以提供督导或咨询,但应仅限于自己知识与能力范围内提供督导与咨询。

  (b)社会工作者在提供督导或咨询时,有责任设定一个清楚的、适当的和具文化敏感度的关系界限。

  (c)社会工作者不应该和受督导者发生双重或多重关系,以避免对受督导者产生剥削或潜在伤害的危险。

  (d)社会工作者在担任督导时,对于受督导者的表现应予以公正与尊重的评估。

  3.02 教育和训练

  (a)社会工作者在担任教育者、实习督导或训练者时,应仅限于自己知识与能力范围内提供指导,且提供的是专业中最合乎潮流的、有助益的咨询和知识。

  (b)社会工作者在担任教育者或实习督导时,对于学生的表现应予以公正与尊重的评估。

  (c)社会工作者在担任学生的教育者或实习督导时,若是由学生提供对案主的服务,则有责任采取行动确认案主已依程序被告知。

  (d)社会工作者在担任学生的教育者或实习督导时,不应该和学生发生双重或多重关系,以避免对学生产生剥削或潜在伤害的危险,社会工作教育和实习督导,有责任设定一个清楚的、适当的和具文化敏感度的界限。

  3.03 绩效评估

  社会工作者应以公正而周全的态度对其他人的表现加以评估,并依据清楚且明示的评估标准而为之。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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