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伦理标准

  以下的伦理标准与所有的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活动均有关系。这些标准关注的是:(1)社会工作者对案主的伦理责任;(2)社会工作者对同事的伦理责任;(3)社会工作者在实务机构的伦理责任;(4)社会工作者作为专业人员的伦理责任;(5)社会工作者对社会工作专业的伦理责任;以及(6)社会工作者对广大社会的伦理责任。

  以下这些标准,有的在专业行为的指引上具有强制性,有的则是被期望去做的。具有强制性的每项标准,其尺度是由那些负责处理违反伦理事件的人员所做的专业判断来把握。

  一、社会工作者对案主的伦理责任

  1.01 对案主的承诺

  社会工作者的首要责任是促进案主的福祉。一般而言,案主的利益是最优先的。但是,社会工作者对广大社会或特定法律的责任,也可能在某些情形下会取代对案主的承诺,而案主也应被这样告知。(例如:社会工作者被法律要求通报案主虐待小孩,或曾威胁要伤害自己或他人。)

  1.02 自决

  社会工作者尊重且促进案主的自决权,并协助案主尽力确认和澄清他们的目标。在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判断下,当案主的行动或潜在行动具有严重的、可预见的和立即的危险会伤害自己或他人时,社会工作者可以限制案主的自决权。

  1.03 告知后同意

  (a)社会工作者只应在获得案主适当而有效的告知后同意的专业关系范围内来提供服务,必须以清楚和易懂的语言告知案主:服务的目标,服务中有关的风险,由于第三者付费规定而产生的服务限制,相关的费用,合理的选择方案,案主可以拒绝或撤回同意的权利,同意的时间范围等。社会工作者应给案主提问的机会。

  (b)如果察主不识字或对实务机构内所使用的基本语言难以理解,社会工作者应采取行动以确保案主的理解。这可能包括:提供案主详细的口头说明.或尽可能安排合格的翻译人员。

  (c)如果案主缺乏告知后同意的能力,社会工作者应寻求适当的第三者的同意,并以案主所能理解的程度告知案主,以保护案主的利益。在这种情形下,社会工作者应确认所找的第三者是符合案主的期望和利益的。社会工作者应采取必要的步骤增强这些案主提供告知后同意的能力。

  (d)如果案主属于非自愿的个案,社会工作者应提供下列信息给案主,包括服务的本质和内容、案主拒绝服务的权利范围。

  (e)如果社会工作者借由电子媒体(如:电脑、电话、广播和电视)提供服务,应告知服务接受者这类服务的限制和风险。

  (f)社会工作者应在录音、录像或允许第三者旁观之前,得到案主的告知后同意。

  1.04 能力

  (a)社会工作者应仅在自己所受的教育、训练、执照、证书,所受的咨询或被督导的经验,及相关专业经验的范围内提供服务和展现自己。

  (b)当社会工作者要在独立的领域提供服务,或使用新的介入技术或取向,应在相当的研习、训练、咨询或接受具备该介入技术或取向的专家督导下才可施行。

  (c)在普遍认同的标准尚未建立的新兴实务工作领域中,社会工作者应谨慎地判断,并采取负责的步骤(包括:适当的教育、研究、训练、咨询和督导),以确保能胜任这一工作,并能保护案主免受伤害。

  1.05 文化能力与社会多元

  (a)社会工作者必须了解文化及其对人类行为和社会的功能,并认识到存在于所有文化中的力量。

  (b)社会工作者应具备对案主文化背景的知识基础,并在提供服务时能展现对案主文化的敏感度,也要能分辨不同人群和文化群体间的差异。

  (c)社会工作者应通过教育并致力于了解社会多元化的本质,以及关于民族、种族、国籍、肤色、性别、性倾向、年龄、婚姻状况、政治信仰、宗教或身心障碍等问题。

  1.06 利益冲突

  (a)社会工作者应警觉并避免会影响到专业裁量权和公正判断的利益冲突。当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发生时,社会工作者应告知案主,并以案主之利益为优先或尽可能保护案主最大利益的态度,来采取必要的步骤解决争端。在某些案例中,有时为了保护案主的利益,必须终止专业关系并做适当转介。

  (b)社会工作者不应从任何专业关系中获取不当利益,或是剥削其他人以得到个人的、宗教的、政治的或是商业的利益。

  (c)社会工作者不应与现有或先前的案主产生双重或多重的关系,以避免剥削或可能伤害案主的风险。如果双重或多重关系难以避免,社会工作者应采取行动保护案主,并有责任设定清楚的、适当的及符合文化敏感性的界限。(当社会工作者和案主产生超过一种以上的关系,不论是专业的、社交的或商业的关系,即是双重或多重关系。双重或多重关系可能同时存在或接连发生。)

  (d)当社会工作者对彼此有关系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人提供服务时(例如:配偶、家庭成员),必须向所有的人澄清谁才是案主,并说明社会工作者对不同个人的专业职责的本质。社会工作者在面对服务对象间的利益冲突时,或是必须扮演可能冲突的角色(例如:社会工作者被要求在儿童保护个案的争议中作证,或在案主的离婚诉讼程序中作证),社会工作者必须向有关人员澄清他们的角色,并采取适当行动将任何利益冲突降到最低。

  1.07 隐私与保密

  (a)社会工作者应尊重案主的隐私权。除非为提供服务或进行社会工作评估或研究的必要,否则不应诱使案主说出隐私信息。一旦隐私信息提供出来,保密标准就要用上。

  (b)社会工作者若要公开这些保密的信息,必须要经过案主确切的同意,或是经过合法授权的案主代理人同意。

  (c)除非迫于专业理由,否则社会工作者必须对专业服务过程中所获得的所有信息加以保密。社会工作者应该严守资料机密,一般例外的情况如下:预防案主或可确认的第三者遭遇严重的、可预见的、立即的伤害时,或是法律或法规要求揭露而不需案主同意。无论如何,社会工作者应公开与达成目标最必要且最少量的保密信息,而且只有与目标直接相关的信息才可以公开暴露。

  (d)社会工作者应在公开保密资料前,在可能的情况下,告知案主保密资料的公开以及可能产生的结果。不论是社会工作者应法律之要求或是案主同意而公开保密资料,均应如此。

  (e)社会工作者必须和案主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讨论保密的本质和案主隐私权的限制。社会工作者应与案主讨论在某些情况下保密的信息需要提供出来,以及依法必须解密时对案主可能产生的后果。这项讨论应在社会工作者与案主建立专业关系后尽快安排,而如有必要,在专业关系的全程中均可讨论。

  (f)当社会工作者给家庭、夫妻或团体提供咨询服务,社会工作者应与参与者达成协议,有关每个成员的保密权利,及对他人所分享的机密资料的保密义务。社会工作者也必须提醒参加家庭、夫妻或团体咨询的成员,社会工作者没有办法保证所有的参与者均能遵守他们的保密协议。

  (g)社会工作者应告知参与家庭、夫妻、婚姻或团体咨询的案主,有关社会工作者、雇主和机构对于社会工作者在咨询中在其成员间公开机密资料的相关政策。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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