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第十一章 公文保密

    第三十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法规,遵守党的保密纪律,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凡泄露或出卖党和国家秘密公文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党内秘密公文的密级按其内容及如泄露可能对党和国家利益造成危害的程度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不公开发表又未标注密级的公文,按内部公文管理。

    第三十七条 发文机关在拟制公文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和工作需要,严格划分密级与非密级的界限;对于需要保密的公文,要准确标注其密级。公文密级的变更和解除由发文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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