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第七章 公文签发

    第二十一条 公文经过本机关领导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应当由机关主要领导人签发。联合发文,须经所有联署机关的领导人会签。党委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授权发布的公文,由被授权者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领导人签发公文,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若圈阅,则视为同意。


    第八章 公文办理和传递

    第二十二条 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收文办理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拟办、请办、分发、传阅、承办和催办等程序。公文经起草、校核和领导审批签发后转入发文办理,发文办理包括公文的核发、登记、印制和分发等程序。

    (一)签收收到有关公文并以签字或盖章 的方式给发文方以凭据。签发公文应当逐件清点,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急件应注意签收的具体时间。

    (二)登记公文办理过程中就公文的特征和办理情况进行记载。登记应当将公文标题、密级、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成文日期、主送机关、份数、收发文日期及办理情况逐项填写清楚。

    (三)拟办秘书部门对需要办理的公文提出办理意见,并提供必要的背景材料,报送领导人批示。

    (四)请办办公厅(室)根据授权或有关规定将需要办理的公文报请主管领导人指示或者主管部门研办。对需要有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指明主办部门。

    (五)分发秘书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或者领导人指示将公文分送有关领导人和部门。

    (六)传阅秘书部门根据领导人批示或者授权,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公文送有关领导人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

    (七)承办主管部门对需要办理的公文进行办理。凡属承办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答复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直接答复呈文机关;凡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凡须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代拟文稿,一并送请上级机关审批。

    (八)催办秘书部门对公文的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催办贯穿于公文处理的各个环节。对紧急或者重要公文应当及时催办,对一般公文应当定期催办,并随时或者定期向领导人反馈办理的情况。

    (九)核发秘书部门在公文正式印发前,对公文的审批手续、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确定发文字号、分送单位和印制份数。

    (十)印制应当做到准确、及时、规范、安全、保密。秘密公文应由机要印刷厂(或一般印刷厂的保密车间)印制。

    第二十三条 公文处理过程中,应当使用符合存档要求的书写材料,需要送请领导人阅批的传真件,应当复制后办理。

    第二十四条 秘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传递、密电传输或者计算机网络加密传输,不得密电明传、明电密电混用。

(责任编辑:admin)
无法在这个位置找到: jiangxi/ajaxfeedback.htm

经典图书

  • 国考新大纲系列
  • 名师模块教材
  • 面试教材系列
  • 公务员省考教材
  • 华图教你赢系列
  • 热门分站
  • 热门地市
  • 热门考试
  • 热门信息
  • 热门推荐
2015省公务员考试高分课程体系
2015年地方公务员考试高分备考特训营
  • 申论
  • 行测
  • 面试
  • 历年真题
  • 模拟试题
  • 时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