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以下简称党的机关)工作的需要,实现党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机关公文,是党的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在内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按照行文机关要求和公文处理规定进行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五条 党的机关的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党的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秘书部门或者配备秘书人员具体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并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秘书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工作积极,作风严谨,遵守纪律,恪尽职守。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党的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安排。

    (三)指示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四)意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用于发布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六)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沟通重要情况。

    (七)公报用于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

    (八)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十一)条例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 制度。

    (十二)规定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十三)函用于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

    (十四)会议纪要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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