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第三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与他人的诉讼标的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与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所涉及的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诉讼的人。

       “与他人的诉讼标的无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他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不涉及到该第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同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第三人与诉讼当事人中的某一方之间存在着一个实体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与本案诉讼标的有牵连关系,第三人在该法律关系中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状况直接影响到了与其有关系的那方当事人在所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从参加诉讼的形式上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站在与其有法律关系的一方,从实质上讲,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是独立的,他不受制于他所支持的一方当事人。主要表现在:第一,他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第二,独立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第三,一审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的,其对该判决不服时,有权单独提起上诉。第四,本诉讼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调解协议如涉及第三人承担义务时,应征求第三人的意见,第三人不同意的,对其不发生效力。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居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他与本诉讼的当事人在地位上有所差别,主要表现在在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有一定的差别。根据《意见》第66条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具有完全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三、有关程序问题 

       1.参加方式。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相对上诉权。按《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提起上诉,在此,也就意味着,如果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涉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民事责任时,其无权对法院的裁判提起上诉。这也就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相对上诉权。

       本章特别提示:

       一、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该诉讼中的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他人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特征: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全部或部分独立请求权;以起诉的方式参加到他人之间业已进行的诉讼之中;以本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为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享有原告的诉讼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与他人的诉讼标的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与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所涉及的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诉讼的人。特征: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由法院通知或本人申请方式参诉;具有相对独立的诉讼地位。注意掌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间的区别。

(责任编辑:admin)
无法在这个位置找到: jiangxi/ajaxfeedback.htm

经典图书

  • 国考新大纲系列
  • 名师模块教材
  • 面试教材系列
  • 公务员省考教材
  • 华图教你赢系列
  • 热门分站
  • 热门地市
  • 热门考试
  • 热门信息
  • 热门推荐
2015省公务员考试高分课程体系
2015年地方公务员考试高分备考特训营
  • 申论
  • 行测
  • 面试
  • 历年真题
  • 模拟试题
  • 时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