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诉讼代表人
本章提要:诉讼代表人的概念及其特征;诉讼代表人的构成要件;代表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
第一节 诉讼代表人概述
一、代表人诉讼与诉讼代表人的概念
代表人诉讼,指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诉讼由其中一人或者数人作为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诉讼代表人,就是代表人诉讼中的人数众多一方当事人从本方当事人中推选出的为维护本方利益进行诉讼的人
可以说,代表人在诉讼中具有双重地位。诉讼代表人既是当事人,同时又是诉讼代理人。
二、代表人诉讼的意义
代表人诉讼制度是针对当事人人数众多,不可能都亲自参加诉讼的案件而设立的,所以代表人诉讼也叫群体诉讼。
1.可以大大简化诉讼程序,能够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有利于当事人诉讼,有利于人民法院办案。
2.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合法地解决民事纠纷,避免由于众多当事人分头诉讼,造成人民法院对同一或同类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3.有利于人民法院集中精力,完全、彻底地解决那些有重大影响的纠纷,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代表人诉讼制度在理论上以共同诉讼为基础,融进了诉讼代理机制,是共同诉讼制度与诉讼代理制度的有机结合,但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1.与诉讼标的关系不同;2.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3.是否受法院裁判的约束不同。
第二节 诉讼代表人的种类
一、当事人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
当事人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是指在诉讼开始时,共同诉讼的、人数众多且人数确定的一方当事人从本方当事人中推选,代表众多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但是,必要的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与普通的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有区别的。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二、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
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是指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共同诉讼的、人数众多且在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一方当事人从本方当事人中推选或者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商定的代表本方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三、两种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区别
(一)诉讼代表人的产生方式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除由当事人推选代表这种方式外,还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二)是否需要发布公告通知代表人参加诉讼不同。
对于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不存在以公告方式通知权利人这一环节的。但对于在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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