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第三人的种类和特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按第三人与案件诉讼标的的关系,第三人可分为两类:一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同作为诉讼中的第三人,它们仍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
1.第三人与原、被告间都没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因而,第三人区别于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
2.第三人是在他人诉讼已经开始之后参加到诉讼中去的,即第三人诉讼都以他人之间的本诉讼的存在为前提;
3.第三人都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即或者对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在诉讼中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因而第三人区别于其他诉讼参与人。
4,参加诉讼的目的都是为维护自己的利益。
第二节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他人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
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在本诉讼和参加之诉合并审理的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实际上处于原告诉讼地位。
就案件的诉讼标的而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原、被告任何一方都没有共同权利或义务,在诉讼中,第三人是作为独立的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其主张与原、被告均不相同。因此,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同于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本诉讼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也无相同性质的分别针对于同一利害关系相对方的诉讼标的存在,因此,他也不同于普通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
三、有独立请求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参加诉讼的处理、参加诉讼的时间和参加诉讼之后案件的审理
在其对本诉讼的存在不知晓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如发现有第三人存在,应通知其参加诉讼。如果法院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第三人拒绝参加的,人民法院不得强制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在他人诉讼进行过程中,因此,从一般意义上讲,只要他人的诉讼正在进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可以参加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在一审中没有提出请求而在二审中提出请求的,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主持调解。能达成协议的,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以一审的判决事实不清为由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判决的结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原告胜诉、被告和第三人败诉;被告胜诉、原告和第三人败诉;第三人胜诉、原告和被告败诉;原告、被告部分胜诉,第三人败诉;原告、第三人部分胜诉,被告败诉;第三人、被告部分胜诉,原告败诉;原告、被告、第三人都部分胜诉部分败诉。但无论是一种什么结果,人民法院都应当作出统一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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