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诉和诉权
本章提要:掌握诉及诉权的概念、诉的要素、诉的种类,理解反诉的特点和条件。
第一节诉
一、诉的概念
在诉讼法学界,对诉的概念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比较有代表性说法有:1、诉是一种手段,即“手段说”;2、诉是一种声明,即“声明说”;3、诉是一种行为,即“行为说”;4、诉是一种请求,即“请求说”;5、诉是一种法律制度,即“制度说”。我们认为,诉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实体权益的请求。诉这一请求,包括程序意义上和实体意义上的。程序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实体意义上的诉,是当事人请求法院依照实体法律规定来保护他的实体法上的合法权益。
二、诉的界说
1、诉与诉讼。诉是指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提出的请求,诉讼则主要是指法院和当事人为解决纠纷而需要进行的一定活动或活动的过程,诉讼是在诉的请求提出之后才可能发生,诉是诉讼开始的前提和条件之一。
2、诉与起诉。起诉是起诉人向法院要求法院对纠纷以审判的方式予以解决的行为,主要是一种程序上的意义。而诉作为一种请求,不仅仅是一种程序上的要求,而且还包含有要求法院对实体权益予以保护的诉愿。起诉是诉的提出的一种外在的表现形式,诉对起诉的具体内容有决定性的意义。
3、诉与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原告通过法院向被告提出的在实体上所要实现的利益要求,而诉作为一种请求,既有要求保护实体权益之意,还有程序上要求保护的内容。因此,在诉讼过程中,诉讼请求的提出,是通过诉来实现的。
三、诉的要素
诉的要素有三个:(一)诉讼当事人。诉讼当事人是诉讼的主体,也是诉的提出者。(二)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由当事人请求法院以裁判的形式予以解决的法律关系。诉讼标的,实际上就是审判的对象,是法院依据审判权所要解决的法律关系。(三)诉的理由。诉的理由,是支持原告提出的诉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根据。
四、关于诉讼标的的理论
(一)、对诉讼标的含义的认识
诉讼标的的基本含义是什么,学界有一些不同的认识,主要观点有:1、诉讼标的就是诉讼对象。2、诉讼标的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3、诉讼标的是“诉讼上的请求”。4 、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以裁判的方式予以解决的法律关系。就基本含义而言,上述观点并没有多大的差别,只是从不同的角度对诉讼标的作了表述。从事物本身看,诉讼标的是一种实体上的法律关系,就其在诉讼中的表现上看,它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二)诉讼标的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诉讼标的理论的发展,是与确立识别诉讼标的的标准这一诉讼标的的核心问题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对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的讨论也就成为推动诉讼标的理论发展的核动力。关于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的学说主要有“旧诉讼标的论”和“新诉讼标的论”。
“旧诉讼标的论”又被称为实体法说。该学说认为,诉讼标的的识别依据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新诉讼标的论”是相对“旧诉讼标的论”而言的。“新诉讼标的论”又分为“诉讼法说”和“新实体法说”。诉讼法说”认为,诉讼标的的确定不应以实体请求权作为标准,而应以诉的主张以及事实关系作为标准。“新实体法说”认为,出现诉讼竞合的情况,应当基于合理、有效解决纠纷的诉讼的目的,将因受若干个法律或法规规范的权利义务关系视为一个同一的纠纷,应当在一个诉讼中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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