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简述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1)在行政强制执行中不得进行执行和解;
2)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
3)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
4)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
5)行政相对人不履行的义务,是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13.简述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
1)证明对象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行政诉讼的被告在证明活动中负有特别的法律义务。
14.简述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1)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2)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3)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4)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5)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发放的;
6)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措施决定不服的;
7)对行政机关作出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
8)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9)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10)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的,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1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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