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8.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这一行为被某工商所查获。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区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在工商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590元。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590元,并且工商所认为李某曾因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1500元的罚款。

    问:(1)工商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

    (2)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

    1.答:(1)本案应由县卫生局和县卫生防疫站作为共同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的处罚决定是由县卫生局和县卫生防疫站联合作出的,因此他们是共同被告。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其合理性,因此本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对李某要求减少罚款数额的诉讼申请应不予支持。

    2.答:(1)可以。因为陈某认为市房产局中止行政合同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被告是市房产局。

    法院的判决形式是撤销该行为并责令被告于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市房产局公房科仅仅是房产局的一个内部机构,不能对外作为,因而《答复》具有确认该行为有效性的性质。可诉。

    3.答:(1)刘某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有关。李某对刘某的伤害发生在其执勤过程中,李某是作为执勤民警处理打架纠纷时,对刘某肆意殴打,造成刘某终身残疾的,因而,其行为不属于个人行为。

    (2)对刘某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致害行为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关的,国家应对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该案赔偿义务机关市公安局对刘某的赔偿请求不予答复,刘某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在2个月的期间届满后,在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刘某的诉讼行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判决该案被告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4.答:(1)陈、邓对其人身自由所受到的侵犯,可请求行政赔偿。因为以办“学习班”的方法非法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属于法定行政赔偿的情形之一。

    (2)陈、邓请求行政赔偿,应首先向所在乡人民政府提出。如乡政府拒绝赔偿,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3)陈、邓依法应获得办“学习班”期间(5天)人身自由被侵犯的赔偿金。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5.答:(1)该县人民法院应该受理此案。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作出侵犯其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不能。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3)不能。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但不能单独提起。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同时,才能一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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