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对公务员录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事厅下发的《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浙人干〔1996〕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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