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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体检与考察


  第二十八条  面试结束后,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公告规定比例合成、公布总成绩。按职位招考的,由招录机关按招考公告的规定,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并公布体检人选。按专业相同的职位集中招考的,由招录机关根据招考公告规定的程序确定并公布体检人选。


  第二十九条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要根据体检情况做出体检结论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体检人选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资格。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复检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水平等级应不低于原体检医疗机构。


  体检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招考公告的规定从高分到低分从体检合格人员中确定并公布考察人选。体检不合格者被取消考察资格的,由实施体检工作的机关告知本人。


  第三十条  考察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及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核实被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考察内容和程序按《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发〔2008〕58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公示与审批


  第三十一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由招录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报批手续;对反映有不符合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招录机关不予录用并告知本人;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招录机关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第三十二条  省级招录机关和省级直属机构的拟录用人员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拟录用人员,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垂直管理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汇总,由省级垂直管理主管部门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招录机关的拟录用人员,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以下招录机关的拟录用人员经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被录用的人员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发给录用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被录用人员应当按照录用通知书的要求按时报到,并办理有关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录用。


  第三十四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其参加公务员初任等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后考察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或本人提出不适宜在招录机关工作的,经原录用审批机关批准,取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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