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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硕士类)中国宪法之国家基本制度(8)

2013-08-08 14:35:43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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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民族区域自治

  1.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地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 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制度。

  (1)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的一部分,受中央领导;

  (2)以少数民旅聚居地为基础,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相结合;

  (3)自治机关依法享有广泛的自治权。

  2.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1)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包括人民法院和 人民检察院;

  (3)自治机关任职人员的民族要求: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 治的民族的公民;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包括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③民族乡尽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但其乡长应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 民担任。

  四、特别行政区制度

  1.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中央政府管理之下,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的 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具有特殊法律地位,拥有高度自治权的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同我国其他行政区一 样,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都是我国地方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都是一级地方行政区域,受 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管辖,均可选派代表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参与国家的管理。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具体体现。一国两制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中央统一领导 下,经过最高权力机关决定,可以允许局部地方由于历史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政策,依法保留不同于全国现 行制度的特殊制度。这是为和平解决台湾、香港、澳门问题,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所采取的特别措施。《宪法》 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以法律规定。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是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处于同等级而又享有高度自治权的 一种新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在四个方面区别于我国其他行政区:①地方政权体系不同;②享有的权力 不同;③受中央政府的干预程度不同,特区政府在自治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具有效力的终极性;④实施的法律 不同。

  2.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是指特别行政区在国家政权结构体系中依法所处的地位,其核心问题是中央和特别 行政区的权力划分和行使,在法律上就表现为如何划分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职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 对特别行政区享有主权,由中央代表国家行使;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1)由中央管理的特别行政区的事务

  所谓中央,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凡是主权范围内的事务均应 由中央行使权力、负责管理。

  (2)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根据宪法,全国人大分别于1990年4月和1993年3月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 区基本法》。这两部法律规定的内容具体体现了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工香港和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赋予了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权。

  3.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 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

  (2)立法权。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虽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并不影响该 法律的生效。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为最 高审级,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 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五、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概念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式、方法、程序的总和, 是人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党的十七大报告 明确提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 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这是党的重大决策,是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政治地位 的重大提升。

  2.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性质、组织和任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和城市基 层政权的重要基础,也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之一。在中国的城市地区有4亿多居民通过这一 制度直接行使宪法赋予的自治权和民主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权力。

  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 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建设活动;②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③调解民间纠纷;④协助维护社会治安;⑤协助人 民政府或者其他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⑥ 向人民政府或者其他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居民委员会按照居民的居住状况和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设立。一般以100~700户居民设立一个居民委员 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 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的2~3名代表中选举产生。居民委 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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