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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硕士类)中国宪法之国家基本制度(7)

2013-08-08 14:35:43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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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OQ 团体、各界爱国人士共同创立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 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 商。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 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 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 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节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1.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类型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一个国家的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国家结构形式所要解 决的问题,是如何划分国家的领土,以及如何规范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限问题。国家结 构形式一般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 复合制国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单位(如邦,州,共和国等)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根据成 员单位独立性的强弱,复合制又可分为联邦制和邦联制等形式。我国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联邦也称“联盟国家”。是由若干成员单位(共和国、州、邦等)组成的统一国家,如现在的美国、德国、 印度等。邦联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达到军事、贸易或其他共同目的而形成的一种国家联合,如现代的 欧盟、东盟等实际上就是邦联。

  2.影响国家结构形式的要素

  国家结构形式要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但最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还是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其他因素的影 响作用都是通过统治阶级意志的认可而最终发挥出来的。按照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国家本质决定国家形式, 有什么样的阶级本质,就有什么样的与之相适应的国家形式,一国采用哪种结构形式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现实 政治统治需要所决定的。

  统治阶级对国家结构形式的决定不是任意的和绝对的,除了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起决定作用外,也要考虑 到其他种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如政治传统、民族关系、地理环境、意识形态等。

  二、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1.中国单一制结构形式的宪法规定

  我国《宪法》的序言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总纲第 3条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 原则。”总纲第4条还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 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些规定表明,我国实行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2.我国实行单一制的主要原因

  (1)符合我国的历史传统。我国自秦以来,除较短的一段时间内处于分裂状态外,一直实行统一的中央集 权制度。这种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的形成,是由我国特有的文化和观念、宗法制度和官僚制度、民族融合和对 中华民族的认同、地理环境和抵御灾害等多种因素共同促成的。长期的历史传统奠定了我国建立统一的主权国 家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心理。

  (2)适应我国各民族的分布状况和民族关系的历史发展。以汉族为主体,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 决定了少数民族不能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我国是以汉民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国家,在长期的民族交往中,各民 族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各民族之间相互学习、相互帮助,不断发展经济联系和文化交流,建立了不 可分割的社会经济联系,共同创造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灿烂文化,养成了共同的民族心理素质,这也为实行

  129 单一制奠定了基础。单一制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和各民族的共同发展。我国汉族地区与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 展是不平衡的,少数民族地区之间也不平衡。建立单一制国家,便于各民族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发展,共同

  繁荣。

  (3)适应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有利于在现实的国际环境中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我 国是一个各地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如果没有统一的政治构架和统一的法律,很难打破传统经济的封闭 性,就不易实现经济变革,无法发展现代的工商业并建立起统一的军队和官僚制度。我国幅员辽阔,与十几个 国家接壤,而少数民族大多居住在边疆地区,建立单一制国家,有利于增强国防力量,维护国家的独立与主 权,符合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

  3.中国现行行政区划

  我国《宪法》第3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①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② 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③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 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 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现行行政区划可分为三类:

  (1) 一般行政单位。省、县、乡三级。省级包括直辖市,目前我国共有23个省、4个直辖市。县级包括不 设区的市、设区的市之市辖区,目前我国设有2853个县(市)。乡级包括民族乡、镇,目前我国共有84000多 个乡。

  (2)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盟)、自治县(旗)。我国现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盟)、120 个自治县(旗),共计155个民族自治地方。

  (3)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是1982年为解决香港、澳门和台湾等历史遗留问题而以《宪法》第31条规 定为根据设立的。1997年7月我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正式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1999年12月在澳门设立 特别行政区。这两个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

  4.我国行政区划的变更程序

  行政区划并非一成不变,当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发生变化时,行政区划也要随之予以变更。但是,行政区划 的变更涉及面广,影响较大,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的稳定息息相关,因而必须慎重对待,以保持行政区划 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我国《宪法》第62条、第89条和第107条的规定,我国行政区划变更实行分级审批 管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及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与变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区域划分及自治州、自治县、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严格依法定程序审批或审议,是保证行政区划变更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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