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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硕士类)法理学之法律渊源与法律分类(3)

2013-08-08 11:53:28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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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国际条约 B.特别行政区法律

  C.军事法规 D.党的政策

  3.法律汇编是( )。

  A.将一国已经制定、颁布的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归类、加工、汇编成册

  B.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将一国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不同标准汇编成册

  C.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将一国已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不同标准汇编成册

  D.对一国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进行适当加工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中国历史上法的渊源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中国最早的法的渊源是成文法

  B.中国封建王朝的法的渊源主要是成文法

  C.中国古代法的渊源呈多样性

  D.中国历史上法的渊源不包括习惯法

  2.下列属于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的是( )。

  A.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B.宪法

  C.诉讼程序法

  D.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这一法的渊源的有( )。

  3.根据法的渊源的分类,下列不属于“法律

  A.《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B.《宪法修正案》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

  D.《国务院关于实施退耕还林条例》

  三、简答题

  简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四、论述题

  试述我国不采用判例法制度的原因。

  参考答案及解析

  —、单项选择题

  1. C【解析】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就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法学上通常 所说的法的渊源。形式意义上的渊源,还可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制定法等与法规范、法条文直接相关 的渊源为法的直接渊源,学说等与法规范、法条文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间接渊源。

  2. D【解析】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有:①宪法;②法律;③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法律文件;④中央军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⑤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⑥民族自治 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⑦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⑧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 C【解析】法律汇编是将一国已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排列并汇编成册. 不改变规范性文件的内容。

  二、多项选择题

  1. BC【解析】中国最早的法的渊源是不成文法,在历史上中国法的渊源包括制定法(成文法)、习惯 法等。

  2. ABCD【解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3. ABD【解析】作为法的渊源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A不属于规范性 的规定,不视为法律;B属于宪法;D属于行政法规。

  三、简答题

  答: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立法主体应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修改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 件,使一国属于法的形式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等级分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在实行中央 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和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的情况下,法律、法规、规章产生于不 同主体、不同方面,如果没有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就会滋生混乱、矛盾、相互脱节和其他弊病。并由此影响法 的体系的和谐一致和整个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使人无所适从,给执法、守法造成困难。实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

  规范化,有助于消除或防止以上弊病,有助于分清各种法的类别、效力等级、立法主体和适用范围,有利于整 个法的形式和法的体系的和谐统一,对立法的科学化和良法的产生,对整个法制的协调发展和法的实施,有重 要意义。

  实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就要使各种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第一,只能由相应的、特定的国家机 关制定;第二,其法的效力和地位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应有明确规定;第三,应用专有名称;第四,应有统一 的表达方式,文字应简练明确,法律术语应严谨、统一。

  四、论述题

  答:在当代中国不应采用判例法制度。首先,判例法制度不适合我国已经形成的、实践证明的适合我国国 情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判例法制度是普通法法系国家长期形成的历史传统,我们没有这样的传统;相反,我国封建社会 中,作为类似于判例法的一种法的渊源的“例”,早在我国古代就有记载,唐以后有作为判案依据的判例、事 例和成案。在明清时期,例与律曾经并重,但是,正如在清代文献中记载的“有例不用律,律既多成虚文,而 例遂逾繁碎。”这种以例代律,以例破律的现象,使例在我国历史上不仅没有好名声,而且整个来说没有起好 作用。

  第三,我国司法人员根本没有受到判例法方法论的教育和训练,而思维方式的改变是不容易的。

  第四,同制定法相比,判例法有许多缺点,既不够民主,以个案为基础具有较大的片面性,判决往往由个 人或极少数人匆忙作出,等等。

  所以,在我国不宜采用判例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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