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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硕士类)法理学之法律实施

2013-08-08 11:56:02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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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法律实施与法律实现

  —、法律实施

  1.法律实施的概念

  法律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

  2.法律实施的分类

  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律实施的方式可分为:法律的遵守、法律的执行和法律的适用。

  3.法律实施的意义

  法律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

  4.法律实施状况的评价

  法的实现的评价标准是全方位的,包括法律权利义务的实现程度,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进行行为 模式进行行为的程度、刑事案件的发案率等、各类合同的履约率等、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 度、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可比性问题、社会大众的法律安全感的问题、法律功能和社会目的实现的 问题、法律活动的成本和收益的问题,等等。

  二、法律实现

  1.法律实现的概念

  法律实现是法律在现实生活中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

  法律实现与法律实施不同,法律实施是使法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的过程和活动,而法律实现是法律实施 活动的直接目的。法律实现也不同于法的实效,法的实效是法律被人们实际施行的状态和程度。法律实现是将 法的实施的过程性与法的实效的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

  2.法律实现的意义

  (1)法作为一种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只有将抽象的行 为模式转化为人们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2)法律实施并不必然意味着法的要求的实现。

  (3)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可能有各种因素阻碍着法的功能的发挥,因而不能产生立法者希望通过进行法律规 制所达到的结果,而要使法律产生实效,又必须以法律实施为条件,只有将法律实施与对法的实效的追求结合 起来,使法真正得到实现,才能发挥法在社会生活中应有的作用。

  3.影响法律实现的因素

  (1)国家的阶级本质。

  (2)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反映统治阶级(在社会主义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 程度。

  (3)现行法律与社会生活、归根到底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程度。

  (4)国家机关活动中贯彻法治原则的程度。

  (5)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水平等。

  影响法律实现的因素很多,应针对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

  第二节执法

  —、执法的概念

  1.执法的定义

  执法即法律搪行,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 托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度,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它包括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 狭义上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授权、委托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既定 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2.执法的特点

  (1)执法主体具有单一性和国家代表性

  执法的主体仅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和法律授权组织及其公职人员。执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行 政机关的职权,中央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部门是行使执法权的主体。法律授权的组织如企 业、学校等,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执行法律。执法行为的具体实施者,既可以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也 可以是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和法律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还可以是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除此以外,其 他主体都不得为执法的主体。同时,执法是政府以国家名义运用法律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所以,所有执法主 体都要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一定的执法行为,体现国家意志。

  (2)执法的依据性和裁量性

  行政执法要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行政规章为依据,也可以以条约、行政协定,或 者是行政规定和行政命令,或者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决书为执法依据。它们之间的效力层次、等级不同,下位法 不得违反上位法,也不得与之原则相抵触。同时,现代社会经济处在急速的发展变化之中,为保障政府及时有 效的处理每日每时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法律亦需要赋予政府在行使职权时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3)执法活动的单方面性

  行政机关执法与司法机关以第三者身份居间裁判不同。在执法中,行政机关与企业、公民等行政相对人形 成行政法律关系。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既是一方当事人,又是执法者。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在行政法 律关系中居支配地位,其意思表示和处分行为对于该法律关系具有决定意义。执法行为虽然是双方或多方的行 为,而仅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决定而成立,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同意。而这种单方面性也不是绝对的,行政复 议、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调解、行政指导、行政契约等部分执法行为不具有单方面性。

  (4)执法程序具有效率性和效力先定性

  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随心所欲、任意行政。由于执法要处理较多急迫的 问题,如果拖延耽搁,就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在执法的程 序设计上更强调迅速、简便、快捷。执法同样要追求公正,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但总体上更注重效 率,这在程序方面更为明显。同时,行政执法一经完成,就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经有权国家机关宣布无效 或撤销之前,任何个人和团体必须遵守和服从。其目的,也是为了保障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5)服务性

  现代政府,至少在理论上已经成为人民的公仆。执法被认为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相对人的合作下所作的公共 服务行为即公务行为。它要求弱化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对抗性,在尊重人权的基础上,增强行政行为的可接受 性。同时也要求行政相对人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积极配合行政行为的实施,改变消极观望甚至对立 的态度。

  二、执法的原则

  执法的原则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我国的行政执法要求遵循合法性原则、 讲求效率原则、合理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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