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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硕士类)法理学之法律要素

2013-08-08 11:50:18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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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概念

  1.法律规则的定义

  法律规则,是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 的一般性规定,是构成法律的基本或首要成分。法律规则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它是对特定行为的具体规定,有 着完整的逻辑构成,能够对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制裁等有较为直接和明确的反应,具有较强的操作 性,从而法律作用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法律规则的适用来完成的。

  2.法律规则的特点

  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较高的特点。同时,法律规则也应具有可诉性、合逻 辑性、合体系性、可预测性等特性。

  二、法律规则的种类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法律规则进行分类。

  1.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

  从调整方式上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所谓的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的行为或可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其他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 为一定行为的规则。授权性规则的作用是法律赋予人们一定的权利,使其享有一定的行为自由,为社会的良性 运作和发展提供动力与规则保障。它的特点在于为权利主体提供一定的选择自由,对于权利主体来说不具有强 制性。它既不强令权利人作为,也不强令权利人不作为;相反,它为行为人的作为、不作为提供了一个自由选 择的空间。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授权性规则常常以下列用语为其标志:“有权——” “享有——权利” “享有 ——自由” “可以——”等。

  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主要为人们设定法律义务。这种 规则为人们的行为或活动设定了必要的尺度,人们必须履行该种规则所设定的义务而不能放弃和拒绝。义务性 规则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强制性。义务性规则通常具有强制性,对于不履行义务的人具有强大的压力,违反 义务性规则必然导致法律的否定性反应,即否定行为的合法性、认定法律责任或施加法律制裁等。第二,必要 性。为了维护社会成员的自由、权利和利益、维系社会治安和法律的权威,义务性规则是必要的,但同时也决 定了法律对义务性规则的设定必须遵循必要的合理性。义务性规则包括作为的义务性规则和不作为的义务性规 贝!1。前者常采用“应当” “应该” “必须”等术语;后者常使用“不得” “禁止” “严禁”等术语。

  2.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

  按照是否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的意志来适用法律规则,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商或任何一方任 意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将会产生法定的制裁后果。刑法规则一般都属于强行性 规则。

  任意性规则,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肯定形式,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商或任何一方单 方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民法规则一般都是属于任意性规则。

  3.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依照法律规则的内容是否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法律规则的内容来确定该规则的内容,可以 将其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法律规则的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法律规则的内容来确定该规则 的内容。绝大多数的法律规则属于确定性规则。

  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只是规定了某种概括性的指示,授权或委托某一机 关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则。

  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规定可以参照或援引其他的法律规则的规定来 加以明确的法律规则。

  4.调整型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按照规则所规定的行为是否可能发生于该规则产生之前,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所谓调整性规则,是指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并通过授予权利或设定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 的法律规则。

  所谓构成性规则,是指以本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则。 与调整性规则不同,在构成性规则产生以前,该规则所涉及的行为不可能出现,只有当该规则产生以后,才可 能导致相关行为的出现。

  三、法律规则的结构

  法律规则在逻辑上由前提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

  1.前提条件

  法律上并不存在无条件的、适用于一切场合的绝对原则,也就是说,法律规则的实施总是以一些法律事实 为前提,在一定范围或一定情况下进行的。

  它包含两个方面:(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其内容有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生效,在什么地域生效以及 对什么人生效等。(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其往往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规定,内容包括行为 主体的资格构成(行为主体的国籍、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免责条件等)和行为的情境条件(行为的时间、地 点、程序和状态等)。

  2.行为模式

  它包含两个方面:(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指法律规则所规定的行为规则部分,具体要求人们做什么或 禁止人们做什么的部分。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模式分为三种:(1)可为模式。指在 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可以如何行为”的模式。(2)应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必须如 何行为”的模式。(3)勿为模式。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

  3.法律后果

  后果,指法律规则中指出的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 度。根据人们对行为模式所作出的实际行为的不同,后果又分为两种:(1)肯定式的法律后果,又称合法后 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 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2)否定式的法律后果,又称违法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 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 复、补偿等。法律后果是任何法律规则都不可缺少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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