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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硕士类)法理学之法律渊源与法律分类(2)

2013-08-08 11:53:28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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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成文法是指虽由国家认可其有法的效力,但不具有规范的条文形式的法。它一般分为习惯法、判例法、 法理三种。习惯法是指以习惯为内容的、经国家认可为法的行为规范。要注意,并非所有的习惯都是法,只有 具备法的内容并经国家以各种方式认可的习惯才是习惯法。我国的习惯原则上不具有法的意义,但在有的法律 中,也规定有认可某种习惯的条款,这体现出我国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特点。判例法是指以判例的形 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不是所有的判例都是法,只有对其后的案件具有法的约束力的法院的判例、先例,才 是判例法。法理是指关于法的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在有些国家法理具有一定的直接的实践意义。通常情 况是,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存在法律漏洞时,民事纠纷可以根据法理来审理,法官不得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拒 绝审判。至于刑事案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凡法无明文规定时,不认为是犯罪。

  2.实体法与程序法

  这是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的分类。实体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来自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 形成的相互关系的要求,如所有权、债权、政治权利义务,通常表现为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实体法的基本 权利表现为“事前的权利”和“第二的或补救的权利”。“事前的权利”即是有权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有权 要求义务人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利,通常也称“第一的权利”;“第二的或补救的权利”即是事前的权利 受到损害时,要求补偿、赔偿、补救的权利。程序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主体在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也即 主体在寻求国家机关对自己权利予以支持的过程中的行为方式,这种权利和义务是派生的,其作用在于保证主 体在实际生活中享有的法律权利得以实现。因此实体法和程序法也被称为主法和助法。

  3.根本法与普通法

  这是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为标准而对法作出的分类。这在采用成文宪法 的国家,根本法是指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的内容和制定、修改的程 序都不同于其他法律。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的内容一般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如民 法、行政法、刑法等,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4.—般法与特别法

  这是按照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一般法是指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即针对一般 的人或事,在较长时期内,在全国范围普遍有效的法律。特别法是指对特定主体、事项,或在特定地域、特定 时间有效的法律。一般而言,特别法的效力优于普通法。

  由于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即特别法发布之后,一般法的相应规定在特殊地区、特定时间、对特定人 群将终止或暂时终止生效,所以,各国对特别法的制定与公布都是极其慎重的。

  5.国内法与国际法

  这是以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国内法是指在一主权国家内,由特定国家法律创制机 关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国际法则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并 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其形式一般是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等。国内法的法律主体一般是个人或组织,国家仅 在特定法律关系中(为国家财产所有人)成为主体,而国际法的国际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国家。一般来说,一

  个国家签订或参加国际条约,就应该根据条约要求制定、修改、补充本国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国际法的义务。 二、法律的特殊分类

  法的特殊分类是相对于法的一般分类而言的,它仅适用于某一类和某一些国家的法律分类。

  1.公法与私法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主要存在于民法法系国家,是民法法系划分部门法的基础。普通法法系国家过去没有划 分公私法的传统,但后来这些国家的法学著作开始认同公法、私法的划分。

  2.普通法与衡平法

  这是普通法法系国家的一种法的分类方法。这里的普通法,不同于前面法的一般分类中的普通法概念,而 是专指英国在11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渐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而衡平法是指英国在 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

  3.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

  这是实行联邦制国家的一种法的分类方法。单一制国家没有这一分类。联邦法是指由联邦中央制定的法 律,而联邦成员法是指由联邦成员制定的法律。由于各联邦制国家的内部结构、法律关系各不相同,因此,有 关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的法律地位、适用范围、效力等均由各联邦制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没有一种统一的

  模式。

  经典例题分析

  1.下列有关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区别的表述错误的是( )。

  A.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的效力,非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效力

  B.规范性文件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非规范性文件则是适用于特定的人

  C.规范性文件可以反复适用,非规范性文件仅能适用一次

  D.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是一般的行为模式和标准,非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特定的事项

  【解析】答案为A。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发布的个别性文件,这类文件的效力仅及于特定案件 或相关的主体、客体、行为,没有普遍约束力,并非不具有效力。故A错误。

  2.法律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中明确条文形式得到的渊源, 如( )。

  A.制定法 B.习惯法 C.判例法 D.国际条约

  【解析】答案为ABCD。法律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明确条文形 式得到的渊源,如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国际条约。

  强化运用实战演练、

  一、单项选择题

  1.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就是( )。

  A.法的理论渊源 B.法的历史渊源

  C.法的效力渊源 D.法的文献渊源

  2.下列( )不属于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正式意义上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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