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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硕士类)法理学之法律制定(2)

2013-08-08 11:33:44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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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议案被提出后,相关的立法机关要根据会议议程的安排,对其进行审查和讨论。法律议案有可能获 得通过,也可能被否决。通过的法律议案要根据法律案的内容及其他具体情况,做进一步的工作,如拟订相关 的法律草案并将其列人议事日程等。在不同的国家,关于立法提案权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在我国,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所规定的立法程序,下列组织和个人享有立法提案权。(1)在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立法程序中享有立法提案权的组织和个人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人大代表 团;三十名以上人大代表。(2)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中享有立法提案权的组织和个人有: 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 门委员会;10人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三、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草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于根据已被通过的法律议案而拟订的法律草案,按照会议的安排正式进 行审查和讨论。法律草案的审议,是保证立法质量的重要环节。我国对法律草案的审议,一般经过两个阶段: 一是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期间包括对法律草案的修改补充;二是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 对法律草案的审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立法动机是否正确,立法目的是否明确。(2)立法条件是否完 备,立法时机是否成熟。(3)立法规范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法律条文的拟订是否体现了法治原则、民 主原则和科学原则。(4)立法技术是否过关,法规有无混乱矛盾之处。法律草案经审议后一般分以下四种处理 结果:提交表决;修改后提交表决;搁置;否决。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立法程序,列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 程的法律草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 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在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草 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也可以就法律草案中的重大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 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 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

  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立法程序,列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程的法律草案,一般经三次常务委 员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第一次审议法律草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 议;第二次审议法律草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 议进一步审议;第三次审议法律草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 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各方意见比较一致的法律草案,也可以经一次或两次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

  四、法律草案的表决

  指有立法权的机关和人员对议案及法律草案表示最终的态度:赞成、反对或弃权。

  五、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获得通过的法律以法定形式向社会和公众发布,以便全社会遵照 执行。它是立法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步骤。法律获得通过后,应当以一定方式在一定的时间 内予以公布。只有经正式公布的法律,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这既是一个法律常识,也 是法治国家所必须遵循的一条法律原则。

  在多数国家,公布法律的权力一般由立法机关或者国家元首行使。在某些国家元首负责公布法律的总统制 国家,法律公布权是行政机关制约立法的一个重要手段,如美国。而在议会制国家中,国家元首一般没有权力 拒绝公布法律,他们行使法律公布权只是按部就班地履行法定程序。在我国,公布法律的权力由国家主席行

  广34

  第五章法的制定

  使。《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硕t类」

  在某些国家,对法律的公布还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要求有专门的公布方式和媒介。我国尚无这方面的法律 规定,法律通常公布在国家机关的专门刊物和主要媒体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国务院 公报》《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等。

  第三节法律效力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

  法的效力,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的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和法的强制力。无论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是判决书等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人的行为都有法的拘束力。狭义上 的法的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适用,包括法律的时 间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法律对人的效力。正确理解法律效力问题,是适用法律的重要条件。本节所讲的法 的效力,是就狭义而言的。

  二、法律对人的效力

  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遵循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的原则;我国法律对中国人的效 力;我国法律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三、法律的空间效力

  1.法律的空间效力的概念

  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生效的地域范围,即法律在哪些地方具有拘束力。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一国的 法律在其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有效,包括陆地、水域及其底土和领空。此外,还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土,即本 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在本国领域外的本国船舶和飞行器。

  2.法律的域内效力

  法律的域内效力,指法律在本国主权管辖领域内的约束力问题,主要包括两种情况:(1)法律在全国范围 内有效。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等,在全国范围内有 效。(2)法律在国家局部区域有效。如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只限定在特定地区内生效的法,省、自治区、直辖 市及其他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法规,只在这些法规的制定机关管辖范围 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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