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包括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常委会每届任期5年,其中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其他组成人员不受此限。

    2.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立法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2)法律解释权。

    (3)监督权。

    (4)重大事项决定权。

    (5)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3、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

    民族自治地方只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不包括民族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由在特区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以连任一次。

    (节选自2010年贵州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教材,进入华图图书网(http://book.htexam.com)了解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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