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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图教育阅读提示】2010年贵州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常识判断法律常识核心考点——犯罪形态。

    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出现结局所呈现的状态,包括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完成形态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形态,是犯罪的一般形态。未完成形态是不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是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修正,是由分则和总则共同确定的,是犯罪的特殊形态,它包括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

    1. 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具备了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判断犯罪构成的的标准是犯罪实行行为是否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2. 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的行为。有犯罪预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是预备犯。

    犯罪预备的特征包括: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准备工具,指准备为实行犯罪使用的各种物品,如为杀人而购买刀、枪、毒药。制造条件,指为实行犯罪制造机会或创造条件,如:①进行犯罪前的调查;②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③前往犯罪现场或者诱骗被害人赴犯罪地点;④跟踪或者守候被害人;⑤勾引共同犯罪人;⑥商议或者拟定实施犯罪的计划等。

    (3)未能着手实行。

    (4)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实行。

    3.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犯罪中止的特征包括:

    (1)时间性。在犯罪过程(包括犯罪预备和实行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不是因外界不可抗力量放弃:①认为可能实行犯罪既遂,但自愿放弃。能否既遂,以行为人的认识为准;②中止的原因,有的可能是惧怕刑法的处罚,也可视为中止。

    (3)中止的客观性。实际上放弃行为,以后也不准备再实施这个行为。

    (4)中止的有效性。在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要采取有效手段防止结果的出现。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有效性),要有积极中止的行为(客观性)。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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