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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图教育阅读提示】2010年贵州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常识判断法律常识核心考点——选举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

    1、选举制度

    选举形式——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

    1. 乡级、县级人大代表由选区的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2. 地市级、省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的人大间接选举;

    3. 全国人大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

    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 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大每届任期5年。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宪法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的权力。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涉及整个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全局性问题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法律和其他基本法律。

    (3)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权。

    (4)对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5)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权。

    (6)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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