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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公务员应否提交个人信用报告

2006-07-18 09:26:00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据报道,长沙市政府近日要求,今后市民个人的考试违纪、交通违章等情况都将作为信用数据录进“长沙公共信用信息征信系统数据库”。市民报考公务员时,政府部门会要求其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有支持者认为,此举有利于建设诚信政府;反对者认为此举侵犯个人隐私,且交通违章等过失违法情形,也无法说明其诚信度低。

     值得提倡但要依法而行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主任 杨伟程

  市场经济实质是信用经济。但是,诚信不是天生的,诚信观念需要培植,信用环境需要创造,因而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塑造诚信政府形象,增进与国际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应当成为包括政府在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需要面对的重大课题。而作为政府行为的主要执行者,公务员的信用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政府的信用,所以,长沙市政府规定市民报考公务员必须提交个人信用报告,的确是在为建设诚信政府作出的有益尝试,值得肯定。

  尽管中华五千年文明的重要内涵之一就是诚信,尽管我们一直在接受“仁义礼智信”的传统道德熏陶,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个人、企业的失信行为令人触目惊心,我们的信用大厦正在遭受严重的冲击,而对于市场经济大潮中、被多元文化层层拍打以至于不时迷惘的政府公务员,信用更是当前亟须的资源。

  考察世界各国政府法治发展的进程可以发现,社会信用体系在其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以当前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难”为例,这在西欧国家是不存在的,原因就在于他们个人信用机制的完善,“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并且被处罚”是十分严重的信用污点记录,违法者的所有账户将被冻结,信用卡将被取消,无法购买大宗物品,打工、租房、出入境、保险、社区福利统统受到限制……后果将远远大于法院的处罚数额。

  笔者认为,当前争议的焦点不应局限于应否采用信用征信制度,而是如何采用的问题,即应将目光关注于使该项制度有法可依,依法构建。笔者认为,这需要发挥政府在信用征信制度化建设中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尽快制定相关行政法规,规范信用资料的公开、合法、正当的收集和使用,保护个人隐私,同时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完善配套的制度建设,如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基本账户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等,为建立健全信用制度积累经验。

  当然,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在政府立法规范信用征信领域作了一些探索,如上海市政府关于《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但这些规定和征信行业发展的整体需求相比,还是远远不够的。在征信服务行业的准入管理、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执业技术准则、行业标准等方面迄今为止还没有出台较全面的管理规范。

  因此,笔者认为,长沙市政府的举措值得提倡,但需要统筹考虑,要依法实行,努力实现信用管理的法制化。

  政府无权强制个人提供隐私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磊博士

  考试违纪、交通违章、拖欠电话费等确实属于轻微违法或不道德的事情,都是公民个人的私事,笔者认为,作为公权力主体的政府无权要求报考公务员的市民个人提供这些信息。

  首先,《公务员法》没有规定“提交个人信用报告”的条件,作为地方政府当然无权超越该法给报考公务员的市民增加义务。其次,许多一般违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与诚实信用并不具有直接的关系,例如交通违章往往都是过失的,当然也不排除故意闯红灯或故意超速的情况,即使是故意闯红灯也可能有较为合理的理由,比如因家人病重急于赶路而闯红灯等;拖欠电话费也许是突然去外地出差,出差时间又延长等导致无法按时缴费。所以,受到违章处理或有些不合适的做法并不直接等于“不守信用”。最后,即使违法的人是故意的,也不应该因此而影响个人报考公务员。谁能够保证自己一生中绝不发生这样的小错误呢?话又说回来,如果绝大多数或几乎每个人都会有这种小错误,那么政府再采集和编制这样的信息系统,又有什么意义?

  政府要求提交个人信用报告,还可能触及到这些隐私之外的其他隐私。例如,如果知道了你有违章记录,那么,便会知道你有车辆,进而可能知道车的种类和型号等其他信息,这些当然也都属于隐私内容。这样的个人信用报告也无疑给透露个人隐私打开了一个缺口。麻烦还在于,掌握这些信息的机构或人员又有可能不当使用这些信息。比如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接到一些商业广告短信,也会接到一些劝说买保险的电话,但问题是发短信、打电话的人怎么知道你有汽车?又怎么知道你的家庭电话和手机号码?这其中自然有透露或出卖个人信息尤其是与个人隐私相关的信息的行为存在。那么政府作为公务员报考者个人信息的收集者,又如何能够保证这些信息可以得到保护并合理使用,公民个人不会遭受麻烦和不便呢?

  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原则不能出卖、公开或强制要求提供,除非出于个人自愿,这不仅需要个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更需要行政管理者尊重、保护自己持有的他人隐私。笔者在香港树仁学院上课时,该校“校友会”成员找到管教务的先生,想要老生的联系方式,那位先生说:“学生的电话号码我都有,但我不能提供给你们,除非我征得他们的同意。”笔者期待,这样的尊重隐私权意识可以在管理者中普遍树立起来。

  观点一:提交信用报告 于法无据

  刘荣庆(江苏海安) 贷款不还、考试违纪、交通违章等所谓“信用数据”只是有关部门的单方面的记录,没有或不注重当事人的申辩,因而不能保证其公正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并没有将“贷款不还”、“考试违纪”等情形的人员排除录用,也未将“个人信用报告”列入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因此考公务员要求提交“个人信用报告”于法无据。

  观点二:是监督手段 不侵犯隐私

  李弘(山东济宁) 公务员对社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理应有更高的道德要求;诚信政府是由公务员组成的,所以要求公务员要诚信,通过个人信用记录对其诚信情况进行考察,将不讲诚信的人拒之门外,可以提高政府的诚信水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必然要牺牲一定隐私,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所以提交信用报告作为一种必要的监督手段不算侵犯隐私。

  观点三:面试时再提交

  贺胤应(新疆石河子莫索湾垦区) 提交信用报告的主体,应限定在笔试通过愿意继续进行面试的考生;提交的时间,应限定在面试阶段。限定主体和时间,既可以减少参加公务员初试未通过的考生的负担,也可以减少政府人事部门工作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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