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江西《行测》真题

17:单选题、

2006年10月是中国工农红军长征胜利70周年。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应当继承和发扬“长征精神”,这是因为(    )。

A “长征精神”的内容永远不会发生变化

B 正确的意识对事物发展起促进作用

C 正确的社会意识才能反作用于客观事物

D “长征精神”决定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答案】B

【解析】在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继承和发扬伟大的长征精神,是因为正确的意识能够促进客观事物的发展,B项正确;A项不是原因,排除;正确的意识对事物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错误的意识对事物的发展具有阻碍作用,C项错误;D项本身就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

18:单选题、

关于行政许可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B 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C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D 行政许可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答案】C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32条第2项规定:“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决定和裁定是不同的,决定用于处理某些特定事项;裁定用于处理程序性的问题。而且有“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的责任,A项错误。《行政许可法》第46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听证要求的条件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同时还要被行政机关认为需要,B项错误。《行政许可法》第40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C项正确。《行政许可法》第41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有两点需要予以明确:一是,本条规定只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设定且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行政许可,一般是指有关资格、资质类的行政许可和国家不实行特殊管理的产品、物品、服务。对于适用范围有地域限制的行政许可事项,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只能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活动,D项不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拓展】《行政许可法》第22条规定: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23条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19:单选题、

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哪一种民事裁定,当事人不可以上诉?(    )

A 关于不予受理的裁定

B 关于驳回起诉的裁定

C 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D 关于对财产保全的裁定

【答案】D

【解析】2007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复议一次,并没有规定可以上诉的规定。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

【拓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将第一百四十条改为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修改为:“(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第二款修改为:“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第三款修改为:“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20:单选题、

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    )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 国务院

C 各级人民政府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答案】D

【解析】《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拓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七)决定特赦(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