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江西《行测》真题

9:单选题、

甲某欠乙某l千元钱,甲某以4辆自行车抵押给乙某,并签定合同。次日,甲某、乙某去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两人疏忽,漏登记2辆。下列对本案中的抵押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

A 该抵押合同成立,抵押合同标的为2辆自行车

B 该抵押合同成立,抵押合同标的为4辆自行车

C 该抵押合同成立,抵押权的标的都不可以对抗第三人

D 该抵押合同成立,抵押权的标的都可以对抗第三人

【答案】B

【解析】《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87条中的财产是指不动产,188条规定的财产是指动产。可见,本题以自行车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A项不选。2辆已经登记的自行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而漏登的2辆自行车则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即本题中抵押权的部分标的可以对抗第三人。排除C、D选项。B项为正确答案

【技巧】本题中,大家需要注意的只是财产是什么性质,即动产还是不动产,动产的登记是对抗效力,不动产的登记是生效效力,即可选出正确答案

【拓展】对抗第三人:《担保法》第43条中的对抗第三人是指当两个债权债务关系标的物相同,双方发生争议,都主张享有对该标的物的权利时,有登记的一方就可受法律的保护,优先享有权利。如:张三与李四签定贷款合同,并约定,李四将自己的一台电视机抵押给张三。后来,李四又将电视机抵押给王五,以签定合同,并且在当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那么,当王五,张三都向李四主张取得电视机时,王五可凭借公证对抗第三人张三,优先以电视机受偿。这就是所谓的“对抗第三人”,是抗辩权的一种。

10:单选题、

蓝天市文化局和公安局在2006年的一次联合执法中发现本市B区的楚天歌舞厅存在安全隐患,以共同名义给予2000元罚款,楚天歌舞厅不服,向B区人民政府提交复议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B区人民政府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内进行审查,决定受理与否

B B区人民政府告知楚天歌舞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C B区人民政府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转送市人民政府,并告知楚天歌舞厅

D B区人民政府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市人民政府,并告知楚天歌舞厅

【答案】D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一款第(四)项“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15条第二款“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第18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所以正确答案为D

11:单选题、

李某向张某借款5万元打算开旅行社,答应旅行社开业后3个月还款。李某拿到5万元后并没有去开旅行社而是用于购买家用电器,张某知道后要求李某立即还款,李某声称还款的期限是旅行社开业后3个月,现在旅行社还没有开业还款时限未到。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李某还钱的期限未到,李某可以不还钱

B 李某还钱的期限视为已到,李某应当还钱

C 李某还钱的条件未成就,李某可以不还钱

D 李某还钱的条件视为已成就,李某应当还钱

【答案】D

【解析】《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附条件,也可以附期限,条件与期限的最大区别在于条件是“不可预知性”,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而期限是必然要发生的。题干中的“开业后三个月”是不必然发生的。《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本题中李某“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应“视为条件已成就”,李某应还钱,故D项为答案

12:单选题、

位于成都的甲(卖方)工厂与位于连云港的乙(买方)公司之间签订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5月10日通过铁路交货。以下属于该合同免责的事由是(    )。

A 甲的生产设备出现故障,致使不能按时交货

B 丙地发生地震,致使甲的原料供应出现困难

C 因甲的产品供不应求,厂方发布文件要求产品只供应四川省内客户的需要

D 成都至南京的铁路线被山洪冲毁,致使甲不能按时交货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同法中的法定免责事由的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题中的A选项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是可以预见、避免并能克服的,因而排除A;B项中的地震是不可抗力,但是只是致使甲的原料供应出现困难,甲不能因此而免责。C项,甲属于一般的违约行为,不能免责。成都至南京的铁路线被山洪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因此致使甲不能按时交货,甲可以免责。这道题附带考察了一点国情常识,即连云港属于江苏的,通常来说,成都到连云港,铁路要经过南京

【拓展】我国民法上规定的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定免责,即不可抗力:一种是约定免除,即当事人有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