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宪法的效力
(一)宪法对人的效力
1.宪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国籍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注:取得我国国籍采取出生地主义+血统主义原则)
(二)宪法对领土的效力
1.领土包括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上空(领空)。
2.宪法在不同领域的适用有差别,例如在不同的经济形态之间、普通行政区和民族自治地方之间,但是宪法是一个整体,任何组成部分上的特殊性并不意味着对这个整体的否定,宪法作为整体的效力是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领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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