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指有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就一般立法而言,基本程序包括:(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讨论;(3)法案的表决通过;(4)法律的公布。
(四)法的渊源与分类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各种表现形式,即由我国不同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等级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根据制定机关和效力层级及范围,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
(五)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内由各法律部门组成的现行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不包括国际法和已失效的国内法。所谓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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