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代理具有如下特征:
(1)刑事诉讼的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且必须根据被代理人的意志,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进行诉讼;
(2)刑事诉讼的被代理人只能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3)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超过授权范围进行诉讼活动所产生的结果,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否则被代理人不予承担;
(4)诉讼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刑事代理和辩护虽然都表现为通过自己的行为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而且代理人的范围与刑事辩护人的范围也完全相同,但是两者具有重大区别,主要区别如下:
第一,产生的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而参加诉讼的;刑事代理人则只能基于被代理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和授权而参加诉讼。
第二,诉讼地位不同。刑事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刑事代理人则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并且要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约束。
第三,适用范围不同。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则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第四,权限范围不同。刑事辩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的诉讼权利,有些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不具有的;刑事代理人的权限则由被代理人授予,且不能超出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二)刑事代理制度的意义
刑事代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重要意义如下:
1.可以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被代理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不能充分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发表切中要害的意见,有了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就能更好地维护被代理人等的合法权益。
2.可以代理那些不能亲自参加诉讼的被代理人等参加诉讼。有些被代理人由于被犯罪行为致伤、致残等原因不能参加诉讼,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可以协助人民法院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正确地处理案件。诉讼代理人,特别是师代理人参加诉讼,能对案件事实、证据做出全面的分析,提出自己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可以促使司法机关正确、合法、及时地处理案件,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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