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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刑事辩护制度的意义

       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是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体现。正确理解并认真贯彻这一制度,对于惩罚犯罪分子,防止罪及无辜,以及完成刑事诉讼的教育任都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和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刑事案件形形色色,案件事实错综复杂,有罪无罪,此罪彼罪,是否处以刑罚,处以何种刑罚,往往不易区分。办案人员只有经过全面调查研究,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才能防止主观片面性。

       2.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惩罚犯罪分子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完全一致的。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受追诉的地位,加上法律知识欠缺,不知道自己的诉讼权利等主客观方面的不利因素,常常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敢辩护或不懂得怎样辩护,对于他人侵犯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也不知道如何处理。实行辩护制度,不仅可以消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思想顾虑,而且可以使他们得到辩护人多方面的实际帮助,这对于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3.有利于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增强法制观念,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和接受改造。在法庭上,通过辩护、控辩双方互相辩论,可以使旁听的群众全面了解案情和事实真相,使公民懂得什么是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深刻的法制教育。另一方面,实行辩护制度,可以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能够充分陈述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在此基础上做出的判决,具有说服力,易于被被告人接受,能够减少不满情绪,有利于对他的改造。

       (一)辩护的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34条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护种类有三种:

       1.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解释的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预审阶段只能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的起诉、审判阶段也都有权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和第151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具体又可分为三种情况:

       (1)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即自诉人自向法院提交自诉状起,被告人就可以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这说明犯罪嫌疑人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在法院审判前还有权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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