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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辩护与代理

       (一)辩护、辩护权和辩护制度

       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辩护又是与控诉相对应的一种诉讼职能。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专属的诉讼权利,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具体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行辩护,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进行辩护;另一种是通过辩护人进行辩护,即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进行辩护。在我国,自行辩护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通过辩护人辩护则要到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才能进行。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这一规定,确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服务职能,虽然不属于狭义上的辩护范畴,但可以视为广义上的辩护。而且,从世界范围来看,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趋势。

       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和保障,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辩护制度的主要法律渊源,此外,宪法、律师法以及司法解释中也有大量的有关刑事辩护制度的规定,成为辩护制度的辅助法律渊源。

       辩护、辩护权和辩护制度三者之间的关系是:辩护权是辩护制度产生的基础,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就不可能有辩护制度;辩护制度是辩护权的保障,各种辩护制度都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正确行使辩护权而设立的;辩护是辩护权的外在表现形式,即辩护权是通过各种具体的辩护活动实现的。

       (二)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

       辩护制度的确立、发展和完善,是人类法律制度发展史上的重大进步,它是以深厚的理论基础作其支撑的。

       首先,辩护制度的设立,反映了人类对刑事诉讼认识规律的正确把握。实践表明,刑事案件都是已经发生过的事实,因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们对刑事案件事实的认定有一个主观再现客观的过程,如何使人的主观认识符合刑事案件的客观实际,就是刑事诉讼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不管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对立统一规律”,还是我国古代朴素的“兼听则明”的认识论观点,抑或是西方的实证主义的哲学观,都说明辩护制度作为同起诉制度相对应的一个方面,对于保证司法机关客观公正地确定刑事案件的客观事实具有重大意义。正是刑事诉讼的这一客观现实需要才使辩护制度具有生命力。

       其次,辩护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反映了人类对人权理念和人权保障的追求。现代意义上的辩护制度,就是从人权理论中推导出来的。在资产阶级革命前夕,一批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如英国的李尔本、洛克,法国的狄德罗、伏尔泰、孟德斯鸠等人,就提出了“天赋人权”、“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响亮革命口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在诉讼中用辩论式诉讼模式取代纠问式模式,赋予被告人辩护权,在审判中实现辩护原则等主张,这些理论为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通过法律形式确立辩护制度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20世纪以后,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社会从法西斯恣意践踏人权的血的教训中惊醒过来,更加意识到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并因之有了一系列有关人权保障的国际公约和文件,这些国际公约和文件对于当代世界各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面对强大的国家司法机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显然处于十分弱小的地位,如果没有一定的制度作保障,很容易造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漠视,诉讼过程的残暴和诉讼结果的不公,中世纪的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诉讼客体的地位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所以,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辩护权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诉讼客体的地位中解放出来,成为诉讼的主体。同时,还需指出的是,辩护权的受益者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而是全体社会公民,因为任何公民都有可能涉嫌疑犯罪而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时辩护权就成为他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屏障,藉此,可以抵御国家司法权的滥用。因此,辩护制度是现代民主和法制社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辩护权在本质上具有公民权的属性,辩护原则也成为各国宪法中规定的一条宪法性原则。

       最后,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刑事诉讼的结构。现代刑事诉讼结构是由控、辩、审三方的地位及相互关系决定的,因此,辩护职能的发挥程度、所起作用和方式与刑事诉讼结构密切相关。大陆法系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英美法系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由于这种诉讼模式的差异,辩护的运行机制,诸如辩护方式、辩护的自由度以及辩护对审判的引导力等方面也就表现出不同的特点。我国在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订过程中,在原有的职权主义的诉讼形式的基础上,引进了英美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式诉讼机制。这一变化也给刑事辩护制度带来了一系列重大变革,无论是从辩护人介入诉讼的时间上,还是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及其保障上,都对刑事诉讼法作了重大修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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