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偿的法定顺序为: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终结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终结,是指基于法定事由的出现,人民法院裁定结束破产还债程序的制度。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终结的事由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因破产原因消除而终结。如债务人在和解期间扭亏为盈,如期执行和解协议。
2.因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此种情况再继续进行破产程序已经毫无意义,应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宣告终结。
3.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本章特别提示:
一、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对国营企业的破产不适用。
二、破产界限、破产债权、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等问题是本章中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八章法院裁判
本章要点:理解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概念、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所解决的问题,掌握民事判决与民事裁定的区别、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可以提出上诉的裁定的范围。
第一节 法院裁判概述
一、法院裁判的概念
法院裁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案件的事实和国家的法律,针对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所作的判定。法院裁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院裁判,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和命令等;狭义的法院裁判,也是严格意义上的法院裁判,仅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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