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分类登记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对申报的债权,应按债权性质,即按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分别登记。
(四)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与和解
一、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和组成
债权人会议,是指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由债权人组成的,用以表达债权人的意志,并对有关破产的重要事项进行决议和监督的机构。债权人会议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等。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在债权申报期满后15日内召开。此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此外,清算组可以要求召开,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也可以召开。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审查有关债权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2.讨论并通过和解协议草案。3.讨论并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二) 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有违法情形的,可以在决议形成后的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二、和解
(一)和解的概念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的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延期偿还债务、减免债务或变更债务的偿还形式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以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特殊的双方法律行为。
(二)和解协议的达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不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可以提出和解申请。债务人愿意和解的,应当拟定和解协议草案,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全体债权人即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
(三)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
企业法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1.破产还债程序中止;2.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受到监督;3.债务人必须切实地履行和解协议,及时向债权人会议通报自己的生产经营、债务履行等情况;4.债权人只能按和解协议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而不能按原债权的期限和份额要求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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